尤美女自傳


註:本篇是多年前參加監委同意權時,她所撰寫的自傳,請大家參閱!

我生長在台灣的小城─彰化市,父親任職金融界一生辛勤,由最基層之職員一路努力爬升至經理職位,而於民國67年過世,母親為家庭主婦,聰明賢慧、相夫教子,扶養子女六人成家立業,而於92年過世,大哥、二姊任職金融界,大哥已退休;大姊任職教育界,已退休;二哥任職會計師;小弟通過會計師考試,現任職國稅局,兄弟姊妹感情和樂,全家人奉公守法,操守是我們成長中父母對我們最嚴格的要求。

我自小在彰化長大,就讀於民生國小、彰化女中,一路均為班長,以優異成績考上台大政治系,翌年轉法律系,畢業後於萬國法律事務所任法律助理,翌年考上台大法研所,並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因鑑於自己閱歷未深,且法官不應由初出校門之小毛頭擔任,故毅然決然放棄司法官受訓,而擔任律師工作,一晃26年。

擔任律師期間,深受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之嚴格指導,而奠定自已的專業素養、日後又歷經第一聯合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之嚴格訓練,並於民國74年至76年間,至德國法蘭克福大學進修,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因婚姻、孩子因素,返國而中斷,使自己不僅擁有本土律師執業的經驗,亦具有國際律師的視野。民國77年為兼顧家庭,乃離開工作繁忙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自行開業,卻一頭栽入婦女運動及維護婦女人權的公益大業。

婦女新知雜誌社於民國71年創辦時,即邀我一齊參與,一路走來,歷經台灣的戒嚴、解嚴,台灣婦女的權益亦由傳統的附屬角色漸漸賦權,而能儕身全世界性別權力測度第19名。

26年來,不僅為婦女意識啟蒙的工作而努力,並積極推動諸如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等保護婦女人身安全之法案,並草擬「兩性工作平等法」,經過十二年的努力,終使該法案於民國90年三讀通過,保障職場性別平等,且推動「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夫妻住所、子女姓氏等修正,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更推動改革制度、督促設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等制度之建立,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致力於婦女人權之實現,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

除了婦女議題,亦長期關注司法改革,並參與88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且曾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社會法主任委員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婦女、人權及司法議題多所建言及努力。

執業律師26年,參與婦女運動亦26年,今有幸因專業素養、能力及品格受律師界及法學界肯定,而經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及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推薦為監察委員候選人,亦經婦女團體肯定我多年來為婦女權益所作之貢獻,而聯合共同連署推薦,並經總統體察民意而提名,希望我的專業素養、能力、品格、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及認真、負責、主動、積極的態度,亦能通過立法委員之嚴格審核,而有機會轉換跑道,繼續為維護人權而努力,更希望能有此機會進入監察院,督促政府所有部門落實聯合國北京宣言所宣示之「性別主流化」,使性別平權、弱勢關懷均能在所有政府部門之政策制定、執行及預算中落實!

尤 美 女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女
年 齡:53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44年1月29日
二、現 職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所長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三、專 長
1.性別、人權
說明:長期關注婦女議題,推動婦女立法;並關注人權議題,於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期間,對於人權保障,多所著力;且於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推動政府機關落實聯合國北京宣言之性別主流化,故對於性別、人權議題熟稔。
2.司法
說明:長期關注司法改革,並參與八十八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且曾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對司法議題熟稔。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三、69年推事、檢察官特種考試及格
四、70年專門職業律師高考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萬國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1~73)
第一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3~74)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6~77)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所長(77~迄今)
二、婦女新知雜誌社創社社務委員兼法律顧問(71~76)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76~78)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78~82)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82~86)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86~88)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88~92)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92~96)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96~98)
三、中國比較法學會副秘書長(71~72)
中國比較法學會監事(71~80)
四、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78~迄今)
五、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81~迄今)
六、東吳大學兼任講師(82~92) (94~95)
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82~83)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85~87)
台北律師公會第24屆第一任I.C.J委員會委員(94~95)
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85~87)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88~90)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授課講座(86~88)(92~93)
九、法務部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委員(83~87)
十、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84~90)
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84~86)
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86~91)
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委員(85~87)
十一、空中大學兼任講師(86~92)
十二、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諮詢委員(88~90)
十三、行政院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講座(88)
十四、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89~94)
十五、司法院家事審判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89~迄今)
十六、台北縣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89~92)
十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90~94)
十八、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90~94) (96~98)
十九、行政院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講座(90)
二十、勞委會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0~91) (94~96)
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91~92)
廿一、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91~92)
廿二、法務部處理性騷擾案件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1~93)
廿三、外交部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1~93)
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諮詢委員(91~92)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3~98)
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95)
外交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95~97)
外交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6~98)
廿四、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93~94) (96~97)
廿五、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93~94)
廿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專門委員及覆議委員會委員(93~99)
廿七、台大法學院榮譽導師(94~迄今)
廿八、國家安全局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95~迄今)
廿九、財政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5~97)
三十、行政院研考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5~97)
卅一、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委員(96~98)
卅二、行政院國家發展研究班講座(96)
七、具體優異事蹟
1.共同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後轉型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全方位提升婦女地位,促進兩性平等(民71~)。
2.督促修改法律和憲法:
至立法院為「優生保健法」催生(民73),促成優生保健法之通過;撰文呼籲修改所得稅法,廢除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之不合理規定(民74),後經立法院於78年修改通過;撰擬「婦女憲章」(民80),促使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增訂;推動婦女當選總額1/4入憲(民86),促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之修正;督促增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顛覆性侵害為妨害風化的傳統迷思(民87);督促司法院制定「家事事件法」,並籌設「家事法院」(民88)
3.率先主動立法並帶動民間聲請釋憲風潮:
召集撰擬「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民76~),於9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通過;召集修改「民法親屬編」(民79~),促成民法親屬編85年、87年、91年、96年之修正;發動一波波釋憲運動,促使大法官會議作出第365、410、457等號解釋(民83~)。
4.推動制度改革,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彭婉如事件發生,成立全國婦女連線,發動「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促使行政院設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教育部設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國各地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廿四小時婦女保護專線,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社區治安及認輔制度(民85~87),擔任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各部會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及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透過個案評議,保障婦女在工作場所及校園之人身安全、工作權及受教權。
5.推動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於各報章、雜誌、媒體發表與婦女權益有關之法律文章(民71~);至全省各縣市巡迴演講(民80~);在台大、東吳、空中大學等大學及各教師研習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培訓擔任兩性關係法律及性別主流化講座,以宣導兩性平權、法律常識及性別主流化(民82~)。
6.提供法律服務:
於各公益團體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民79~),並於法律扶助法通過後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執行專門委員及覆議委員,繼續為法律扶助而努力。
7.致力於人權議題,推廣人權概念:
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致力於人權事務之關懷並提供建言(民89~)。
(詳如附件)
八、著作目錄(以能檢附實體著作者為限,請分別依專書、期刊或研討會論文之次序編號,並於實體著作封面標明序號)
(一)專書:
1「女人一生必備的幸福法律書」,尤美女、黃顯凱著,民國94,方智出版社,初版。
2「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尤美女等著,民國92年,國立空中大學用書。第二版,第3~54頁。
3「愛情、法律、新女性」,尤美女著,民國85年,聯經出版社。
4「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及相關文獻彙編」,尤美女等著,民國79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出版部。
(二)期刊或研討會論文
1「從婦運的法律改革談女性主義法學的本土實踐」,載「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民國96年,頁15~42。
2「我與婦女運動的半生緣」,載「全國律師雜誌」,8月號,民國94年,頁126~130。
3「性別正義如何在法律中落實─以民法親屬編之修正為例」,載公訓報導,119期,民國94年12月,頁28~31。
4「從台灣法律平等的變革檢視台灣的兩性平等」,載「雨果200歲誕辰紀念文集─文學與政治關懷」,民國93年,頁73~79。
5「增強婦女決策參與、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發表於「2003年婦女國際論壇─性別平等主流化之台灣願景,全球化與婦女論壇主題」,民國92年,頁96~105。
6「婦女微型企業之非金融服務支援措施」,發表於「亞太經合會婦女領導人網絡會議」,民國91年。
7「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暨其施行法修正」,載「全國律師雜誌」,10月份,民國91年,頁8~16
8「從立法到執法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落實」發表於「全國律師雜誌」,3月份,民國91年,頁4~8。
9「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之立法緣起及內容」發表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度女性勞工勞動條件與兩性工作平等座談會」,民國90年。
10「女性意識之興起與婦女權益之保障」發表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與人權的促進與保障」國際學術研討會,民國90年。
11「從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看婦女人權之發展」,載「台灣法學會年報」,第廿輯,民國88年,頁175~227。
12「台灣婦女運動與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載「萬國法律」,90期,12月份,民國85年,頁4~17。
13「歧視女性的法律」,載「律師通訊」,149期,2月號,民國81年,頁47~54。

附 件
具 體 優 異 事 蹟
1.共同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後轉型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全方位提升婦女地位,促進兩性平等:
71年與李元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並擔任法律顧問,撰寫婦女法律專欄,宣導婦女法律知識,提升婦女法律地位。
從事婦女新知所推動之多項社會活動,包括:防範性騷擾、發展家庭主婦潛能,保障婦女工作權、兩性對話、兩性平等教育、婦女參政、反色情反暴力、婦女法律,婦女法案推動、婦女行動、婦女人權、婦女人身安全等等。
2.督促修改法律和憲法:
(1)73年至立法院為「優生保健法」催生。
(2)74年在報章雜誌發表有關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合理之文章,並在立法院公聽會大聲疾呼,促使政府於78年修改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允許夫妻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3)77年就少年福利法草案,提出修正意見,促使立法院二讀時增列第九條對於少年之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家庭寄養、機構收養及酌定監護人之詳細規定,以保護少年。
(4)80年參與「婦女憲章」之撰擬,促使81年憲法增修條文中增列「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使婦女基本人權再次受到憲法之重視。
(5)86年推動婦女當選總額1/4入憲,促使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6)87年受葉菊蘭立委之邀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刑法修正案之黨政協商,於會中堅持性自主權的概念,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強姦罪之構成要件,只要違反自由意願即可,且男女兩性均有性自主權,顛覆性侵害為妨害風化的傳統迷思及制度設計。
該修正案於88年4月修正通過,自90年1月1日妨害性自主罪,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
(7)82年召開「邁向廿一世紀兩性平等的家事審判制度」座談會,並拜會司法院院長,呼籲制定「家事審判法」,86年呼籲設立「家事法院」,並於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通過「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院」,促成司法院自89年開始研擬「家事事件法」,並籌設家事法院。
3.率先主動立法並帶動民間聲請釋憲風潮:
(1)76年召集五位律師撰擬出「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並分別於78年及79年召開二次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予以修正,於79年經朝野兩黨39位立委共同連署送進立法院,該草案終於90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名稱為「兩性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正式實施,首開國內民間團體主動立法及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之先例,並為國內全民對於法案之制定充分表示意見之先河。
(2)79年召集律師、法官、學者20餘位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針對民法親屬編顯然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之法律條文研擬修正,民國84年3月8日送進立法院審議中。迄至目前已修改離婚子女監護權,及父母親權之行使均以子女利益為依歸,不再父權獨大;夫妻財產制溯及條款,使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於妻名義之財產仍屬妻所有,夫之債權人不得任意查封拍賣;以及夫妻住所、妻之冠姓、待婚期間等條文、及夫妻財產制之全面修正,子女姓氏等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
(3)83年與涂秀蕊律師召集社會、心理、醫學、精神、警政、法律等專家學者,共同撰擬「防治婚姻暴力研究報告」,督促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87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杜絕家庭暴力,保障家庭和諧。
(4)83年發動一波波大法官釋憲運動,促使第5屆大法官作出第365號解釋有關民法親屬編親權優先條款違憲,促使法務部開始三階段修法。
(5)84年就「夫妻財產制」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會議於85年作出第410號解釋,促使立法院於85年9月27日修改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規定溯及條款,消除「一婚兩制」之不平等現象,並保障妻之財產。並於91年6月立法院通過夫妻財產制全面修正,廢止封建制度產物之聯合財產制,使夫妻在婚姻中之財產權平等。
(6)84年就「已婚婦女繼耕權」之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於87年作出第457號解釋,宣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 」,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應於六個月內檢討修正。並於88年函請監察院調查退輔會執行情況。
4、推動制度改革,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1)85年7月經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遴選為代表,晉見總統,就婦女保護議題提出建言,期能自政策、制度有所改革。
(2)85年11月彭婉如事件發生,12月成立「全國婦女連線」,召開「婉如行動」記者會,同聲討伐暴力犯罪,要求婦女人身安全,提出「要權力,不要暴力」之主訴求,要求警政機關早日破案,並宣佈成立「婉如專線」,接受治安死角通報,為籌設「彭婉如基金會 」展開募款,同時要求行政院召開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成立婦女政策委員會;立法院加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各縣市政府成立「治安防治委員會」;政黨應提高婦女參政比例;教育部應在中、小學全面推行兩性平權及防暴課程;呼籲媒體自律自省。
(3)85年12月6日於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提案聯合通過社會局與警察局立即成立24小時婉如專線,並應於二星期內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交通局亦宣示實施「計程車安全點平安車」計劃。
(4)85年12月20日台北市政府於信義路分局正式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5)85年12月21日「全國婦女連線」發動「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擔任總指揮,提出「限期破案;定每年11月30日為台灣婦女人身安全日;各政黨應將各類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明訂為三分之一;儘速制定並修正婦女人身安全相關法案;提供充分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交通工具與大眾運輸系統等五大訴求」。
(6)85年12月24日馬偕醫院及成大附設醫院,在急診室成立「強暴危機處理示範中心」幫助性暴力受害婦女。
(7)85年12月31日代表婦女團體於全國治安會議綜合討論時,凱陳婦女人身安全之急迫性,促使行政院長作出具體回應:1、內政部立即成立國家性暴力防治中心;2、行政院立即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地方政府比照辦理;3、研訂「 家庭暴力防治法」;4、內政部依法設置兒童局,切實執行兒童福利法,地方政府依法比照設置。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86年5月正式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保護委員會於86年成立,現全國各地均已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性侵害防治保護網絡。
86年1月4日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召開「婦女安全座談會」,承諾台灣省各縣市由世界展望會承接,擴大原來兒童保護專線080422110,並於一一七個分局成立治安小組,投入650個警員,加入救援行列。
(8)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
86年1月14日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市立圖書館及三玉里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媽媽治城公聽會系列之三─「如何建立安全的城市與社區」公聽會,希望成立學校社區學生安全防護網,將各社區婦女的人身安全、居住環境、經費配置等需求,反映至縣市政府成為警政決策,並在各社區召開「社區婦女治安會議」,以落實基層的婦女安全保障工作,86年彭婉如基金會成立後致力於社區治安、認輔制度之建立及推廣。
(9)86年1月14日教育部召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籌備會,該委員會於86年5月正式成立,納入女性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共同推動兩性平等教育。
(10)84~86年任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對於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防治中心之設立及保護網絡之建立多所建言並督促建立。
86~87年任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小組」委員,建立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救援網絡,結合社工、警政、醫療、心理、教育、法律共同防治家庭暴力,並推動法律扶助。催生台北市政府於87年正式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並擔任委員。
(11)84~90年任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透過個案評議,對於婦女在單身條款、禁婚條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等性別歧視案件,建立申訴、評議、救濟之管道及典範,供其他縣市參考。
(12)86年3月應英國外交部之邀,至英國考察其婦女人身安全保護政策,並拜會其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婦女團體。
(13)90年創立「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結合全國75個婦女團體策略聯盟,於行政院婦權會提案,要求全國婦女預算之編列,應徵詢婦女團體意見,並受婦女團體的監督。
(14)90年起擔任第三、四屆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與其他委員共同催生在國家組織再造中,設置一級跨部會之性別平等專責機構,並要求各部會設立性別聯絡人。
(15)96年擔任第六屆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與其他委員共同催生國家婦女館之設立。
5.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1)自71年起20餘年來不斷於各報章、雜誌、媒體發表與婦女權益有關之法律文章,以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2)80年起與幾位女律師至全省各縣市巡迴演講,宣導與婚姻、家庭、親子及工作權相關之法律常識,使法律教育下鄉。
(3)自82年起分別在台大、東吳大學、陽明大學、台北醫學院、擔任通識課程兩性關係法律講座,以宣導兩性平權及法律常識。
(4)自83年起分別擔任台灣省訓練團、台灣省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革命實踐研究院之法律講座,推廣法律教育。
(5)86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講師,傳承經驗。
(6)86年起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處理家庭暴力任務講習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家庭暴力防治醫療團隊人員講習會、台北市國小、國中教師在職訓練、台北市政府廿四小時婦女保護中心社工人員講習等講師,宣導兩性平權、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之法律常識。
(7)87年於空中大學講授「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課程,打破一萬多人選課之紀錄,顯示婦女朋友對法律常識之迫切需求。
(8)9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於全省各地巡迴演講「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及內容」。
(9)92年起擔任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行政院國家發展研究班、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教育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行政處置與輔導知能培訓班等講師,宣導性別主流化、兩性平權。
(10)91年代表參加亞太經合會(APEC)婦女領導人網絡會議(WLN),發表「婦女微型企業之非金融服務支援措施」,將台灣婦女團體努力成果介紹於國際社會。
(11)93年與高李麗珍無任所大使共同率領國內12個婦女團體參加泰國曼谷舉行之「2004年亞太非政府組織論壇」,檢視一九九五年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十年成果,並於座談會中發表「從台灣經驗談設置國家專責機構促進婦女權益之有效性」,將國內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運作成果及推展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經驗與國際友人分享。
(12)95年與世界心理衛生聯盟代表張?共同帶領國內婦女團體代表36人參加2006年聯合國第50屆婦女地位委員會非政府組織會議(UN NGO-CSW),舉辦六場國際座談,一場工作坊及一場與紐約僑界座談,將台灣婦女團體如何與政府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提升婦女權益之成果,介紹給國際友人及僑界。
6.提供法律服務:
(1)自79年起擔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中心、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親屬編諮詢熱線、晚晴婦女協會、兒福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台北市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義務律師及法律顧問,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2)於台北市政府提供受暴婦女律師費補助之前,為經濟貧困之受暴婦女義務進行訴訟,保障婦女權益。
(3)自83年不斷呼籲應制定法律扶助法,並率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均訂入法律扶助條文,並促使「法律扶助法」於93年立法通過,並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執行專門委員,繼續為法律扶助而努力。94年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出版「推倒訴訟高牆─台灣法律紀實」乙書中以「催生兩性平等立法的義勇急先鋒」予以報導肯定。
7.致力於人權議題,推廣人權概念:
(1)自89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成立以來,即受聘為委員,致力於人權事務之關懷並提供建言。
(2)91年擔任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合辦「台灣婦女人權發展與弱勢婦女關懷國際會議」邀請加拿大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Michelle Falardeau-Ramsay來台參與,並見證台灣婦女人權之發展成果。
(3)93年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舉辦推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之國際研討會,並決議以CEDAW及「北京宣言」作為檢視國內婦女人權發展之指標,並持續推動簽署CEDAW公約及使之國內法化,該CEDAW公約之簽署於96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4)95年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與廿一世紀憲改聯盟共同推出「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有獎徵答,並於全國舉辦「婦女‧憲法‧悄悄話」巡迴座談,足跡遍澎湖‧金門離島,上自八十歲目不識丁之老太太,下至十歲之小學生,與民眾面對面溝通,宣導憲法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以及憲法與人民生活之關聯,重塑人民對國家與憲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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