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監督聯盟」揭露問題履歷表 要求勞動部開罰!


「就業歧視監督聯盟」揭露問題履歷表 要求勞動部開罰!

發起單位:就業歧視監督聯盟(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合辦單位: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

時間:201266(星期五)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一樓
主持人:立法委員 尤美女
出席來賓: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秘書長 林名哲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理事長 陳曉雯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 潘世新、常務理事 胡勝翔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理事長 吳伊婷
遭受就業歧視的女同志當事人 豆豆(化名)
列席官員: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科長 王雅芬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服務組 專門委員 吳淑英

(本報訊)隨著畢業季接近,校園徵才活動起跑,就業市場又將掀起一波求職潮。但許多企業所提供的制式履歷表或主管面談時,常詢問一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隱私。殊不知此已可能涉及就業歧視,恐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求職者為了獲得工作機會,對於企業的問題總是有問必答,無形中使自己陷入就業歧視與個資洩漏的風險。

其他國家的企業文化並非如此,為了尊重個人隱私權及避免就業歧視之爭議,履歷表格式其實相當簡單,通常只需填寫與工作能力有關的事項,如學經歷等。有鑑於此,數個民間團體組成「就業歧視監督聯盟」(簡稱就督盟),收集了各大企業的履歷表格式與招募歧視案例,揭露這些涉及違法的公司履歷表及面試經驗,包括日前因22K話題引發爭議的群創、鴻海及偷排廢水污染環境的日月光等知名企業,遭受就業歧視的個案當事人亦現身控訴。

就督盟透過網路與校園徵才等管道,收集34份各大企業的履歷表格式,發現表中許多項目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舉例來說,多數履歷表要求填寫年齡(100%)、性別(88.2%)、婚姻狀況(76.5%,然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年齡、性別、婚姻等理由予以歧視,如在求職者應徵階段就強制要求提供上述資料,可能事先篩選求職者而造成就業歧視。又有不少企業詢問家庭背景(50%)、健康紀錄(26.5%)、犯罪紀錄(32.4%)、懷孕計畫(11.8%等,同樣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所規定的「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中,某些公司的履歷表要求填寫婚姻狀況(76.5%)、懷孕計畫(11.8%,此已涉及婚育歧視,即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禁止的職場上常見對女性求職者之性別歧視,雇主或主管假設女性可能因結婚或養育子女而工作不力,因此篩選淘汰已婚育或計畫中之女性,卻對已婚育或計畫中的男性並無同樣的預設成見,進而構成性別上的差別待遇。前述特別要求填寫懷孕狀態或計畫、及懷孕歧視的四家公司為:日月光、鼎泰豐、緯創Wistron洋威數控Motorcon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簡稱電資工會)秘書長林名哲指出,曾經接獲女性求職者的控訴,日月光主管曾於面試時詢問她最近一次的月經日期,嚴重侵犯個人隱私。近日因22K話題引發爭議的鴻海以及群光,也被指控要求提供健康紀錄及犯罪紀錄。群光甚至還觸及宗教歧視的大禁忌,居然要求職者填寫自己的宗教信仰。

就督盟特別點名這34家公司的履歷表項目中詢問涉及歧視或侵犯隱私的不當問題者,依序最多的是日月光、群光Chicony12項),第二多的是鼎泰豐11項),第三多的是創見Transcend、建碁AOPENMozilla 美商謀智、LITE-ON建興科技、Wistron 緯創、系微Cinsyde、益邦製藥IMPAX10項),第四多的是鴻海Foxconn、大椽股份有限公司Digitimes9項)等12家企業。(詳見附表)

奇怪的是,益邦製藥IMPAX這家公司的履歷表竟然要求填寫是否參加工會。工會權乃是法律明文所定之勞工基本權利,這不禁讓求職者懷疑這家公司是否反對員工加入工會,才會在履歷表設下過濾的關卡?

就督盟表示,有些履歷表問題看似理所當然,實為積非成是。例如近九成的履歷表要求填寫性別欄(共30家公司,佔88%),一般人可能毫不猶豫,但對於跨性別、同志等性少數族群來說,男女二選一的非黑即白、必填選項,並不符合自我認同,透露性別也意味著承擔異樣眼光的壓力,更可能隨之遭遇歧視。女同志豆豆(化名)表示,自己曾到某飯店實習,面試時提到性別身份,豆豆向資方請求穿褲子實習;不料面試官卻說穿若長褲必須到男廁更衣,使豆豆感到被歧視。

儘管《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明文禁止就業歧視,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罰鍰;同法第五條第二項禁止詢問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違者可處6萬至30萬罰鍰;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禁止招募、甄試、進用之性別歧視者,可處10萬至50萬罰鍰(詳見後附法規)。但因為勞動部執法不力,過去鮮少有企業受罰,使得相關規定形同具文。就督盟選在求職旺季前宣佈成立,將所收集的問題履歷表送交勞動部,要督促勞動部確實依法開罰,捍衛所有求職者的權益。

「就業歧視監督聯盟」提出以下共同訴求:
1.  要求勞動部針對就督盟目前收集到有問題履歷的34家企業進行徹查,並依法開罰、公布違法名單、限期改善。
2.  請勞動部函文各企業、各縣市就業服務中心、各校園徵才活動單位、各人力銀行網站,宣導相關法規及加強人員訓練,並要求各企業及各人力銀行網站修改履歷表格式。
3.  請勞動部加強向求職者宣傳相關法規,並公布檢舉管道(包括對各縣市就業服務中心、各校園徵才活動單位、各人力銀行網站之求職者)。

記者會現場,尤美女立委及就督盟各團體代表將這34份公司的履歷表當面交給勞動部代表,請政府依法開罰、公布違法名單、限期改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門委員吳淑英表示,肯定履歷表應只列出與工作能力有關的項目,未來會加強宣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王雅芬回應指出,這些公司的履歷表至少已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今年的勞動檢查會將此納入專案檢查的重點,也將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請各公司注意改善,並將發函給各縣市就業服務中心、各校園徵才活動單位、各人力銀行網站,請他們轉告並提醒來求才的廠商所提供的履歷表格式「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至於涉及懷孕歧視的四家公司,也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依法處理。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者,可依據同法第65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者,可依據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可依據同法第38-1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