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同學胡景彬二度遭彈劾

(本報訊)台大法律系和馬英九周屆同學的胡景彬,婚外情30年,並在台中高分院民庭法院任內,濫收紅包,不明財產高達三億,今由監察院二度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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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舉行記者會說,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元配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藉由職務審判之便,指示被告委任特定律師,再與該律師私下見面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藉由訴訟指揮全程主導施壓原告和解,嗣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等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調查委員高鳳仙、趙昌平及黃煌雄爰依法提案彈劾,並於103620日經本院彈劾審查會議決通過:
一、被彈劾人胡景彬自6976日與王緞結婚並生子,婚姻存續中,竟與黃○蟾、鍾淨二名婚外女子自70年間起迄今同居長達30年,並生育5名子女,其近年來大部分時間與黃○蟾在臺中市華富街住所同居,經特偵組檢察官於102828日在該住所搜索扣押新台幣(下同)200萬餘元現金及10多本人頭存款帳戶存摺,在銀行保管箱扣得現金2,000餘萬元,清查後發現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其本人、配偶及與配偶所生之子名下之財產總計1億餘元),且自99524日起算則增加財產4,000萬餘元及資金缺口1,000萬餘元,胡景彬謊稱財產非其所有,違反據實合理說明之義務,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提起公訴在案,且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法官守則第1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胡景彬承辦臺中高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58號返還股份民事事件時,竟與該案之上訴人邱○珠以其同居人黃○蟾之堂妹黃○玲為中間人傳達雙方意思之方式,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並介紹林虎律師給邱○珠擔任訴訟代理人,再與林虎律師私下見面並提供訴訟策略,嗣並收受邱○珠所交付價值近5萬元之貴重琉璃藝品及現金300萬元等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嚴重斲傷司法人員應嚴守公正之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三、被彈劾人胡景彬與不動產仲介業者往來密切, 2人常推由廖利出面向他人表示可藉由胡景彬關說司法案件,伺機從中漁利。胡景彬對於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1損害賠償訴訟,與廖利同赴事務所代當事人王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使王里誤信其有運作關說案件之能力,於1001217日免費招待其與廖利觀賞每張門票4,200元之「永恆的瘋馬秀」,使王里誤信須支付對造和解費用而於101117日交付廖利現金20萬元,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法官守則第1條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或利益等規定,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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