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政治獻金罰鍰名單---馬英九吳敦義,蔡英文蘇嘉全及43立委------等214則

註:遭罰鍰知名之士-馬英九吳敦義蔡英文蘇嘉全民進黨阮昭雄陳根德趙天麟、許智傑、蔡正元、趙士、李鴻鈞、黃昭順、黎建南、鄭汝芬、謝國樑、郭榮宗、蔡錦隆、鄭麗文、呂玉玲林明溱楊烈林建榮、陳歐珀陳亭妃林右昌、侯彩鳳林濁水徐欣瑩林鴻池吳清池江惠貞瓦歷斯貝林、林岱樺廖國棟王廷升吳成典黃義交廖正井邱議瑩黃適卓李進勇、高建智、潘翰聲楊麗環楊應雄吳育昇顏寬恆陳學聖黃仁杼林瑩蓉



項次


姓名(名稱)


專戶編號


專戶名稱


事實

裁處結果 (單位:新臺 幣元)

處分 日期

確定 日期



1


守品企業有 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0 10 24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99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6 萬元

103
3
3

103
4
3




2




阮昭雄




100180426
0


8 屆立 法委員擬 參選人阮 昭雄政治 獻金專戶

受處分人 101 年收受典亞有限公司捐贈政治獻 金,經查上開公司於捐贈時,屬有累積虧損尚 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受處分人未依限返 還或向本院辦理繳庫,惟已依第 7 條第 4 項規 定盡查詢義務,故不予處罰,其收受違反規定 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沒 入。




沒入 2 萬元



103
3
6



103
4
7




3




陳根德




100180347
4


8 屆立 法委員擬 參選人陳 根德政治 獻金專戶

受處分人 101 年收受穩城建設有限公司捐贈政 治獻金,經查上開公司於捐贈時,屬有累積虧 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受處分人未依 限返還或向本院辦理繳庫,惟已依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盡查詢義務,故不予處罰,其收受違反 規定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予 以沒入。




沒入 5 萬元



103
3
5



103
4
7


4


宇盛食品有 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0 5 27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99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8 萬元

103
3
3

103
4
7





5





趙天麟




100180190
3


8 屆立 法委員擬 參選人趙 天麟政治 獻金專戶

受處分人 100 年分別收受東和創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鏗富電業有限公司、新裕豐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宇盛食品有限公司、長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守品企業有限公司捐贈政治獻金, 經查上開 6 家公司於捐贈時,均屬有累積虧損 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受處分人均未依 限返還或向本院辦理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罰鍰
6 7 千元 沒入
11 萬元




103
3
3




103
4
8





6

東和創投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受處分人 100 4 29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99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2 萬元

103
3
3

103
4
8


7

鏗富電業有 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0 4 29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99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2 萬元

103
3
3

103
4
8



8


東昕水務實 業股份有限 公司







受處分人 100 9 5 日捐贈時,屬與政府機 ()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內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 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罰鍰 50 萬元


103
3
7


103
4
9



9


穩城建設有 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1 1 6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100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
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10 萬元

103
3
5

103
4
9


10

長運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0 7 12 日捐贈時,前 1 年度(
99 年度)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罰鍰 2 萬元

103
3
3

103
4
9





11





許智傑




100180375
6


8 屆立 法委員擬 參選人許 智傑政治 獻金專戶

受處分人 101 年收受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贈政治獻金,經查上開公司於捐贈時,屬有累 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受處分人 未依限返還或向本院辦理繳庫,惟已依第 7
4 項規定盡查詢義務,故不予處罰,其收受
違反規定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 定予以沒入。




沒入 10 萬元




103
3
6




103
4
10


12

志邦股份有 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0 11 17 日捐贈時,全體外資 或陸港澳資等持股占股東權 30%以上,不得捐 政治金,反政獻金 7 1 7
9 款規定。

罰鍰
11 2 千元

103
3
10

103
4
10




13



強固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 101 1 3 日捐贈時,屬與政府機 ()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內之廠商及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均不 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



罰鍰 10 萬元


103
3
11


103
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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