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1營業用車輛牌照稅開徵

 (本報訊)賦稅署表示,103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署說明,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另外,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月31日)起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上之記載來分辨車輛係自用或營業用。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但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公車及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事業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應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將會被補稅並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提醒車主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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