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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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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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6406)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
通股4,7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7,000,000元乙案,前因有申報書件應
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8月26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
公司業於103年9月16日提出補正資料,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惟因其所提出之補正資
料不完備,於103年9月2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其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
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九條之一、第五
十八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草案

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
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肆、處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9月 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朱炳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 178條第1項第7款、第 179條第1項、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3年3月5日董事會決議增資大陸地區君龍人壽保險有
公司人民幣7,000萬元(折合新臺幣3.5億元),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遲至
103年7月11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
為之負責人朱炳昱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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