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里大彎」位「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限制發展-「不能成案送環評」
公部門(環保署毒管處、南投縣環保局、自來水公司)涉集體違法放水成案
   (本報訊)環保署今日進行「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延續會議  ,由於在今年11月5第1範疇界定會議,經環團舉發南投縣環保局涉偽造文書,以公函(南投縣環保局99.10.19投環局水字第0990018405號函)提出開發基地非位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才使得本開發案成案得以進入環評審查,不過,經環團舉發涉違法後,南投縣政府環保局已修正函復有20筆土地(社子段1-44地號)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水里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南投縣環保局涉偽造文書讓環評成案審查之意圖非常明顯環團今日提出各項事證並要求停止範疇界定會議,會議主席裁定停止範疇界定會議,送環評大會裁定。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邱春華表示,本案根本不該成案送環評,根據99年6月15內政部公告之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水里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屬於限制發展,而水里大彎開發基地範圍含水里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故本案根本不能成案,但環保署卻於103年3月舉辦環評專案預審會議,同年召開審查會,要求撤銷本案
     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環境培力組組長張讚合教授表示,水里大彎服務區計畫似乎並非「飲用水管理條例」所列的十一項禁止之行為,但是在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區域計畫」中,已經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劃定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本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而所謂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係指「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且經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者。」由於本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飲用水保護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因此,這項開發案必須經過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三個中央機關會商同意後,才有可能提出。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執行長楊澤民博士表示,我以當事人身分求本案不能成案,尤其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身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竟然於網站隱瞞本開發案部分土地位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因於環保署網站無法下載圖資與公告公文,隱瞞網站資料使得本案成案,並涉圖利日月潭向山旅館BOT案及纜車案甚明,要求檢調調查。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顏淑女執行長表示,環團合理懷疑自來水公司也涉包庇瀆職、這裡是「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自來水公司不可能不知,但其卻於審查會隻字不提,環團合理懷疑其亦涉包庇隱瞞。

    
彰化縣幸福媽媽協會常務理事吳君真表示,本案不能成案,並應先究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自來水公司及南投縣環保局之涉偽造及隱瞞包庇嫌疑,要求檢調單位、監察院等進行調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本案範疇界定應停止,繼續審查就是違法,這裡是限制發展區或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依法都不准本案開發,依102年10月17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屬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還須與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及經濟部等會商,故要求案撤,不能浪費公帑審查,也不能浪費人民血汗錢前來開會。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本案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水里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當開發成案的最壞示範,今天應先釐清是否違法,要求法規會、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自來水公司及南投縣環保局等來釐清是否涉違法與是否依法可成案,要求停止今天範疇界定審查,否則以後其他開發案也將如法泡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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