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貴誠信;無之,東華大學吳校長茂昆當知所進退-


敬覆吳校長103.12.30 公開信

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30109007 號函釋(附件1)指出:「為使各大專院校校長專心推
展校務,及基於一人不得佔二個專職原則,各大專院校校長應不得於本校再發給專任教
師聘書。惟為鼓勵校外優秀人才出任校長並充分維護校長工作權益,並考量各校現行實
務運作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各大專院校得權宜按下列措施辦理:校外人士經遴
選獲聘擔任大專校院校長時,學校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聘書,
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俟校長任期屆滿後,各校得以續聘方式聘為本校
教師,俾使校長任期屆滿得以回任教職。」
但是,在吳校長的心靈深處,想必認為教育部的這紙函釋僅適用他校校長,而非中
研院院士所擔任的校長!想必監察院指陳吳校長溢領的調查結果和教育部要追回每年
300 萬溢領的決定都是誤解、都是錯誤、都大大侮辱吳校長的人格!想必吳校長的學長
黃文樞、高中同學蔡裕源(仍任華映獨立董事)、戴達夫(前東午建設董事)都同感委屈、
受誤解!
吳校長這次公開信證明,原來吳校長並不認為「國立東華大學在103 年有三個監察
院糾彈,外加兩個確認行政違法的調查報告」破壞學校的形象,也許在吳校長心目中,
這個紀錄可以讓東華人「與有榮焉」?吳校長的人格,果然比學生在專業空間受教的權
益、比校內系主任/院長/校長遴選制度的民主化、比彈薪審委與獲獎人高度重疊的檢討、
比調查校舍工程/私營建設公司是否利益輸送,更加重要。吳校長公開信的回應一再證
明東華校內果然沒有溝通管道。
吳校長口若懸河,「一聲令下,萬信齊發」的行政霸權,我們基層望塵莫及,只能
以吳校長不甚熟悉的方式-證據-來回應。
壹、吳校長說:「受聘講座教授絕對不是我上任後,所謂以校長職權之便,為自己加薪
自肥的舉措,實為無稽之談。」
一、吳茂昆校長確認當選是100 年10 月4 日,於101 年1 月19 日交接;講座教授是
100 年12 月28 日通過,聘期是自101 年1 月23 日起聘。吳茂昆原不具教師資格,
獲遴選為東華校長後,始配合任期聘為講座教授而取得教師資格。(註1)既為教師,
自有教師應盡之義務。
貳、吳校長自認「擔任校長之後的薪資加給,…我完全處於被動的角色,所謂詐領、溢
領,不但子虛烏有,更是對我人格最大的侮辱。」
一、國立大學校長依法是「教育部職員」,聘函是教育部發的,薪資標準是由教育部所
訂,比照次長級月薪14 萬,年薪共190 萬,全國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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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吳茂昆擔任校長的薪資加給,根據教育部93 年公文(附件1)說明二:「校外人士經
遴選獲聘擔任大專校院校長時,學校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教師
聘書,保留教職,但『不得支領專任教師薪給』」。本函文目的在於維護校長「卸任
後」之工作權益而保留教職,但明令校長任內不得支領教師薪給。
三、此外,吳校長是借調自中研院,卸任後即可回任中研院,工作權益絲毫不受影響,
又何須千方百計執意成為東華的「專任教師」?原來,根據國立東華大學延攬及留
任國內外各類頂尖人才學術獎勵金給與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本校專
任教師...」及第三條:「研究績效優良者:本校現職教師...,並依規定提送申請案至
校『學術獎助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易言之,除了必須滿足「提送申請案」、「每
年審議」的要件外,前提必須是東華專任教師才符合資格;這也難怪吳校長必須千
方百計成為東華的「專任教師」!
四、吳校長身為學術獎助評審委員會主席,委員也都是校長一人決定,在審閱申請者吳
茂昆教授的資料時,難道校長吳茂昆不會汗顏嗎?自己尸位素餐,和其他教師搶食
有限的獎勵資源!吳校長以「教師」身份提送申請案所得到的彈性薪資加給每年
275 萬,將部訂的校長年薪190 萬提高到465 萬,所謂「完全處於被動」的說法,
恐怕貽笑大方。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吳校長審核吳教授的申請資料,與監察院
102 年糾正國科會的另案(註2)有異曲同工之妙,前國科會主委吳茂昆編列五億元預
算,由中研院物理所所長吳茂昆申請,終遭監察院糾正。
參、吳校長說:「依教育部規定校長本來無需授課,且無專任教授應負的基本授課時數
義務,而我自上任開始,就帶領同仁規劃各類研究計劃,…」
一、國立大學校長依法是「教育部職員」,當然毋需授課。教育部93 年公文(附件1)亦
明文,「為使各大專院校校長專心推展校務,…一人不得佔二個專職…」,且「校長」
縱使有教師資格,仍不得支領教師薪給。
二、既然吳校長當選東華校長後,「完全處於被動」地獲聘為講座教授,享有額外的教
授獎勵金每年近300 萬元的權利,即須依法善盡教師授課義務,自不待言。
三、根據國立東華大學講座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講座之權利義務如下:...(二)每
學期得僅開設一門三學分課程,但需帶領本校同仁規劃整合型、藝術或產學合作研
究計畫。...」而事證顯示,吳校長就任迄今三年六學期,只開過4 學分的課。
四、黃文樞在校長任內,雖然亦未能依法行政,但年薪只不過領部訂的190 萬標準薪資,
而且仍盡教師授課義務!為了規避上課的義務,吳校長在自己擔任主席的行政會議
上,毫不避嫌的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校長為專任行政職,教師獲聘擔任校長職
務,於任職期間得免授課。」(102.2.27 行政會議)。難道無辜的吳校長又是「完全
處於被動的角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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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吳校長「利用職權」,違反教育部93 年函釋,讓自己同時佔「校長」和「講座教授」
兩個專職,更利用法規灰色地帶而游走於兩專任職缺之間,只片面摭拾對自己有利
的部份來辯駁:「依教育部規定校長本來無需授課」,「擔任校長之後的薪資加給…
我完全處於被動的角色」;明明未盡授課義務,卻對「未依法盡教師授課義務」的
事實避而不談,徒然為自己辯護:「我自上任開始,就帶領同仁規劃各類研究計劃…」,
只怕難以理直氣壯!其實,吳校長在法定薪資之外,「主動」申請東華專任教師專
屬之獎勵金,又「主動」修法規避授課的義務。這種投機行為,完完全全「只享權
利,不盡義務」,對東華的莘莘學子,難道是最好的身教?
六、大學校長的要務是對外募款,而非對校內有限的學術獎勵資源巧取豪奪。吳校長身
為中研院院士,擁有諾貝爾獎候選人的光環,大可向外界申請學術獎勵,例如教育
部國家講座或科技部的傑出人才,都是吳校長應該優先考慮的選項,何需自貶身價,
利用會議主席的職權,與新進或年輕教師搶食校內有限的獎勵金?吳校長每年溢領
275 萬元,等於剝奪了東華大學23 位新進或年輕教師受獎勵的機會;三年即不啻
剝奪了70 位新進、年輕教師獲獎的機會!
肆、吳校長認為,教師聘任升等「絕非校長一人所能操控」,前校長黃文樞也公開在媒
體上說:「這中間只是人家送名單來,我勾選。」以下兩案就是因東華校(院)長單
一行政主管所違法操控而遭判決敗訴確定的案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訴字第385 號判決(註3):「事實上,本件升等案,外審
委員參考名單…其中的2位即編號4及編號6外審委員,就是校長自行增列的人選」,
並「影響行政處分的實體結果」。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訴字第1148 號(註4):該升等案之審查程序,「校長或院
長1、2 人可輕易挑選其合意之人選」,實質影響升等審查結果。
三、吳校長是上述兩判決之被告代理人,如果無法完全了解事件的壺裡乾坤,建議逕向
行為人學長黃文樞和人社院前院長林美珠請教「東華校長」在校內教師資格審查程
序的實際運作。
伍、主任秘書劉瑩三公開對媒體說:「營造的這個東西,得標的其實也不是九豪營造,
是另外一間公司」
一、人社院暨藝術學院新建工程(國立東華大學的公共工程)與東午建設公司(黃文樞違法
實際經營的私人建設公司)就是同時共用同一個營造廠商-九豪營造。請見附件2。
二、人社院暨藝術學院新建工程發包給九豪營造時,正好是劉瑩三擔任總務長任內;現
在,劉瑩三高升為主任秘書,亦主管學校政風,請主秘劉瑩三確實調查前總務長劉
瑩三的發包程序。當然,正式行文請廉政署或調查局進入本校調查新興工程,立場
將更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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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校長與東華大學權貴,公然說謊而面無愧色,如何為師生之表率?大約三年前,
王純娟教授曾坐在校長室裡,當面對吳校長說:「四位校長候選人,您是我的第一名,
請您不要讓我們失望。」三年後,我們不得不提醒吳校長,人貴誠信;無之,則當知所
進退。
有關東華校務高層特權份子行狀,將另紙指陳。在此,容我們善意提醒吳校長,校
內業已啟動的「人事撙節」方案,造成基層行政人員人心惶惶。以臺灣目前景氣,且花
蓮工作難找,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年年虧損,請東華行政高層優先檢討靠裙帶關係而進來
的、利用權貴所開的後門進來的、和權貴家內外的眷屬著手,切勿傷及無辜,讓無權無
勢、努力工作的真正基層流離失所。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吳校長昨
日支持學生反服貿的太陽花學運,不惜說出「為了學術自主,攻占校長室也OK」的慷
慨之言,教人仰之彌高,熱血沸騰。今日學校教師無法坐視校務弊端積重難返,勇敢挺
身而出,吳校長即怫然不悅,準備提告。吳校長顯然不惜以今日之我難昨日之我!最後,
竭誠歡迎吳校長提告,只是要提醒吳校長的是,吳校長既然是要捍衛自己的名譽,律師
費請記得別再動用東華大學的校務基金。
程緯華 (音樂系)
池文海 (企管系)
鄭献勳 (電機系)
王純娟 (諮臨系)
黃瑞卿 (財金系)
2015 年1 月5 日


註1:教師因學生而存在,有授課義務;然東華大學有哪些教師可以像吳教授一樣,在
學期中即聘即用,完全不考慮為學生開課的事宜?恐怕只有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
蔣世光(若非遭異議,100 年學期中幾乎即聘即用。且蔣世光原兼心理諮商輔導
中心心理諮商組組長,現在再以助理教授職級成為「超越校組織規程的男人」兼
該中心「副主任」一職)。附帶一提:東華大學也有一位「超越會議規範的女人」
-財金系系主任池祥萱。池主任認為系務會議規範可高於中華民國內政部發佈的
會議規範,果有東華高層之風範。

註2:案號:102 教正23;審議日期:102 年11 月14 日

註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訴字第385 號(王純娟(第一次升等案)控告國立東華大
學)判決書指出:「事實上,本件升等案,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其中的2 位即編號
4 及編號6 外審委員,就是校長自行增列的人選。參以經聘任的6 位外審委員,
編號4 及編號6 外審委員又適為對原告送審著作評分結果,給予不及格的3 位外
審委員中之2 位…。故本件升等案關於外審委員的選任程序,明顯違反系爭升等
辦法規定,且影響行政處分的實體結果,…」

註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訴字第1148 號(王純娟(第二次升等案)控告國立東華大
學)判決書清楚載明:「至於外審委員名單之人選,則應由院教評會決議後提出,
否則若由院辦公室之院長1 人即可決定外審委員名單,再由校長自此名單中選任,
則校長或院長1、2 人可輕易挑選其合意之人選,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
所揭示由教評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具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參與評審之意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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