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蔡明誠簡歷




來源:總統諮文

一、基本資料                         
性別
年齡
59(年齡計算至104331日)
出生
年月日
民國45326


電話
(公)(023366-8953



二、現 職

三、專 長
說明

四、適用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說明
(年資計算至104331日)
868月審定教授資格,並受聘國立臺灣大學講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民法物權等主要法律科目迄今,達17年,有專門著作。

五、學歷及考試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7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81.08.01-86.07.3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專教授(86.08.01-93.07.31
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專教授(93.08.01-95.07.3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律學系系主任(95.08.01-101.07.3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103.01.01-103.12.31
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執行委員(104.01.01-迄今)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94年,獲得國立臺灣大學傅斯年獎。
(二)101年,以致力科技法律規範制度之建立及諮詢,推廣科技法律教育工作,極具貢獻,獲頒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三等科學專業獎章。

八、著作目錄
1.    蔡明誠,物權法研究,學林文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一四二),2005年再刷。
2.    蔡明誠,發明專利法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一0三),1998年二版。

(二)期刊或研討會論文:
1.     蔡明誠,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3 ( 2014.12)[103.12],頁253-294
2.     蔡明誠,占有連鎖原理於物權與債權交錯領域之民法適用問題--以相對占有權與其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抗辯權為探討中心,月旦法學,233( 2014.10)[103.10],頁5-20
3.     蔡明誠,抄襲與著作權侵害之概念、類型化及判斷原則再思考,法令月刊,658( 2014.08)[103.08],頁36-50
4.     蔡明誠,習慣與習慣法於物權法及民法補充研討會論文,發表於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103314日。
5.     蔡明誠,智慧權法中之平行輸入、用盡原則與國際用盡理論之探討--從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出發,法令月刊,648(2013.08)[102.08],頁1-14
6.     蔡明誠,2011年修正商標法後問題之再思考,智慧財產權月刊,170(2013.02),頁5-22
7.     蔡明誠,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民事判決談起,月旦裁判時報,15(2012.06) [101.06],頁73-82
8.     蔡明誠,從比較法觀點論著作之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收載於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輯,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1輯,1004月,頁639-659
9.     蔡明誠,著作權契約之解釋與目的讓與理論及契約目的理論--從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民著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談起,月旦裁判時報,5期(2010.10),頁93-103
10.   蔡明誠,新用益物權法之適用、解釋及補充,法學叢刊,553期(2010.07),頁1-21
11.   蔡明誠,民法普通地上權修正之評析,月旦法學,180期(2010.05),頁5-22
12.   蔡明誠,民法物權編地役權修正草案之評析,法學叢刊,541期(2009.01),頁53-76
13.   蔡明誠,專利侵權之過失要件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問題,全國律師,1012期(2006.12),頁6-16
14.   蔡明誠,民法物權篇不動產所有權修正草案之探討,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9期(2006.12),頁146-176
15.   蔡明誠,科技與法律論文集(2006.12)。

自 傳

一、個人生平、進修學習及服務任職過程

    蔡明誠,於453月出生在嘉義縣布袋鎮新厝仔龍江里,小時候都在該地生活。布袋鎮靠近海邊,布袋港屬於小型海港,當地主要以產鹽、捕魚及養魚等為生。先父曾任職布袋鎮公所公務員直到退休,家母原擔任布袋國民小學教師,現已退休。我家兄弟五人,惜二哥幼年早逝。我在家排行老么。大哥於大學擔任教授,三哥曾受聘電子業工作,現已退休。四哥現住家鄉,擔任公務員。74年結婚後,同年10月與內人同往德國。返國後,育有二女,現分別就讀於國內研究所及大學部。

    自幼承父母及長輩教誨,待人接物要有禮有節,做事應認真負責。在校學習期間,尚知讀書,勤能補拙,以期增長見識。就讀法律後,有機會向法學前輩學習法律及做人,常自省在法學專業要不斷精進,終身學習,並自我砥礪修為,誠正明實,待人以寬,助人為樂,盡己所能做好事,以期心無罣礙。

    在法律研習過程,因受擔任大學教師之大哥影響,對於學術研究引發興趣,但因家境因素,恐難資助出國留學,所以仍努力學習法律,並參與國家考試。先後參加法院書記官普考、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幸均能考試及格。

    就讀臺大研究所期間,主要研究《專利法》及《商標法》,並對歐洲發明專利制度產生興趣,畢業以撰寫《受僱人發明之專利法、勞動法與民法交錯領域問題》作為碩士論文。

    獲得碩士學位後,旋入伍服兵役,基礎訓練後,分發於聯勤總部軍法處審理科擔任軍法書記官,協助軍法案件審理、軍用不動產改建或合建之法律案件訴訟及處理,並對官兵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
    745月退伍後,參與司法官訓練。於退伍前,幸獲臺大法律學系推薦德國Hanns-Seidel Stiftung獎學金赴德留學。惟因司法官訓練期間始獲德國方面錄取通知,感謝師長之勉勵及支持,經法務部同意退訓,而負笈德國深造,達成親身體驗與專研德國法制之心願。

    到德國留學後,因指導教授及研究所關係,主要研究重點是智慧財產法、競爭法、電腦法、新媒體法及法理論等。77年至78年間另獲得德國Max-Planck Institut研究獎學金,於787月順利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學成返國後,感謝師長之支持,幸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之教職。自792月起,展開國內學術研究及大學教學生涯,承蒙同仁及前輩不斷鼓勵,將德國所學之智慧財產法、電腦法、新媒體法、民事財產法等,得以教學相長。因曾擔任法院著作鑑定之專家,承蒙當時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之鼓勵及邀請,自32期司法官班起擔任著作權法專題講座。

    818月,因師長之鼓勵及支持,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在臺大教學研究期間,除延續過去研究領域,講授《專利法》、《商標法》、智慧權法專題研究及民法物權等課程,另得以擴及於物權法及民事財產法等之有體財產與無體財產之法律理論及實務問題之研究,且發表相關研究論文。

    927月至931月間,受邀擔任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前往美國研究財產法。958月至1017月間,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及法律學系系主任。擔任法律學院院長期間,自95年至101年,代表學院擔任新加坡大學法學院發起之亞洲法研究所(Asia Law Institute; ASLI)理事會理事、副主席及主席,經由此平台,並在院內同仁協助下,加強與亞洲法學者之交流與學術合作。1018月,經臺大推薦擔任德國海德堡大學交換教授,前往德國研究歐盟與德國智慧財產法及德國物權法。其後,受邀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1041月,改聘為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執行委員,協助有關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之規劃或審議等工作。另外,受邀擔任司法院司法研習所及法官學院有關智慧財產法等課程之講座,協助法官之在職研修課程。

    在個人法律研習及教學研究過程,經常感到「學然後知不足」,希望透過與法學前輩先進、師友同道交流及合作,並期教學相長,以不斷學習之創新批判態度,持續對我國法學與比較法研究、法律實務及社會服務方面,貢獻所學。

二、個人之學驗及專長

    對於新興法律與跨領域之交錯領域之研究,是個人長期關心之核心議題。其中對於傳統與現代財產法之差異及其關聯性,特別是將傳統物權法問題,期望以現代觀點加以探究及詮釋,並在現行法下如何運用無體權利論點、習慣法或法理等觀點思索物權法律問題。

    另從傳統法律議題找尋新的研究議題及方向,在物權法中,傳統重點在於有體物之物權,至於無體財產或智慧財產充其量僅準用民法所定時效取得、共有、權利讓與、動產質權或占有等規定,面對數位化「知識社會」之數位落差及規範失調現象,民法宜對無體財產或無形資產之權利保護及法律關係加以更明確規範,甚至成為民法正式規定之權利,以因應社會變遷之需求,因此或可稱之為「智慧權法之普通法化」。

    又受到傳統物權法定主義影響,原則上僅有法律始得創設物權種類與內容,惟此原則面對新興資訊數位化、知識經濟及全球化等趨勢之影響,原有物權種類與規範內容,往往發生不符社會需求之困境。因此需研究習慣法、法理與物權法定原則之問題,並嘗試提出建議,例如習慣法在法院不斷形成穩定見解後,宜有條件同意得創設新的物權類型及內容。

    一般常用智慧財產權之用語,未考慮智慧人格權也屬於智慧權之內容(如著作人格權、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或專利證書上姓名揭載權等),因此提出「智慧權」(intellectual right)之用語。對權利本質觀察方面,應認為智慧權包括智慧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意義與形成,宜考量「第四度空間」問題,即「時間」因素之思考,尤其智慧權中之智慧財產權之存續原則上具有「有限性」,而我國智慧人格權(例如著作人格權)卻具有永久性,並且智慧財產權存續期間各國規定長短不一,所以權利與時間之關係及如何界定其年限等相關議題,亦屬於個人關心及研究之重點。

    另有關多媒體與數位著作比較研究方面,建議使用「數位著作」(digital work)之用語,以建構新的著作種類。再者,對於著作權要件中之原創性要件,建議參考專利之新穎性要件,對於具有微量創作程度,宜另加入「創作性」要件。此外,有關著作抄襲與學術倫理、平行輸入與用盡原則(有稱耗盡原則)或用盡理論、智慧權法之解釋及補充,法理與外國立法例及國際條約之適用等問題,亦均為個人關心及研究之議題。

    在原住民族法領域之關懷與特殊法規研擬之參與方面,個人關心多元文化之法律及權利保護議題,因而曾參與主持國內ELSI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計畫,特別選擇臺灣原住民法律或權利保護等議題,實證調查臺灣原住民之權利意識,建議加強國人對於基因權利意識,並期待提供具體規範基礎,著手草擬相關檢測同意定型化條款。再者,主持《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參考草案之研擬,協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制度。又參與主持原住民族民事習慣之彙整及研究,期待建構原住民族之法規範體系。

    經常受邀擔任政府機關法規之諮詢及協助研擬草案工作,例如曾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委託主持《科學技術基本法》參考草案之研擬及參與法案立法工作之推動;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草案等法規參考草案之研擬工作。

    在法律專業服務及培訓工作參與方面,受邀擔任政府機關法制相關委員會或審議會委員,協助建制相關法規或提供法律專業意見。諸如擔任科技部法規委員會委員、訴願審議會委員、科技權益委員會委員、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委員、文化部法規會委員、訴願審議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等。另參與及主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計畫,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主持人、智慧財產學界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及培訓單位之協助下,從事科技智慧財產人力之培育、職能認證及教材編撰等工作,並撰寫《專利法》與《專利侵權及損害賠償計算》二書,以供培訓之用。

    在受邀演講研討會活動方面,諸如103314日司法院民事廳舉辦研討會,受邀出席主講「習慣與習慣法於物權法及民法補充」。又1031017日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舉辦「營業秘密民刑事專題研討會」,受邀出席報告「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並收載於司法院編印「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3輯,10312)。此外,經司法訓練機構邀請擔任講座,講授法官或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在職進修課程,編撰教材並發表論文,對於裁判及實務見解之評析,是以對於法律實務運作及法律制度改革,亦有所觀察及體認。

三、希望發揮專長,履行大法官守護憲法價值之職責

    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等工作。其主要任務在於解釋憲法疑義及憲法與其他法令間之法律適用合憲性等爭議,此實有賴社會各界及相關領域專業意見之整合。個人倘獲得立法委員及社會之支持,有機會擔任大法官職務,將ㄧ本學習法學之初衷,克盡本分,全力貢獻所學,並樂意聆聽社會相關人士的意見,透過理性溝通,作成實現現代憲法價值之解釋,以履行大法官守護憲法之職責,並藉以定紛止爭,健全憲政體制,發揚憲法功能。

    憲法之功能,主要在於保障基本人權、限制國家權力與規範國家(政府)組織。我國從38年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以來,迄今已達7百餘號,其所涵蓋之領域甚廣,諸如民主、法治國及社會福利國等根本原則,以及人格尊嚴、個人主體性維護、人格發展、自由、平等、財產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權力分立原則、法安定性、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法律不溯及既往、司法審查、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等重要議題。在個別領域方面,例如納稅義務、兵役、受國民教育權利義務、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身分及兼職、人身自由、人格權、隱私權、契約自由、資訊自主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地方制度、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罰等行政、刑事、民事、商事、財經法等法領域。其中不乏具有啟發性及影響力之解釋文、及協同或不同意見,令人敬佩!司法解釋涉及領域甚廣而且複雜,自非一二人專業所能涵蓋。個人如有幸擔任大法官,將在現有良好基礎上,盡己心力,貢獻所學。

    由於社會變遷、法規修正及國際發展等時空更替或情勢改變,有些司法院解釋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甚至尚需配合時事,與時俱進,作出符合現代憲法價值之新解釋或補充解釋。基於個人所受我國及德國法之法學訓練,多年研究教學與社會服務之經驗,就新興跨領域所投入比較法研究,除對於傳統民法及智慧財產法有所涉獵外,特別對於民法、智慧財產法、科技與法律、原住民族法等新興法律問題可能衍生權利保護,與在法學方法論及法理論上有關法之適用、解釋及補充(如法之續造、事物本質、超實定法規範探求及法之發現)等議題之研究心得,期望得以運用於憲法之適用及解釋。

    綜上,值此跨領域之法律與社會新興議題不斷產生之年代,未來如有機會擔任大法官,希望發揮個人之專長,將多年從事法律工作之專業知識及經驗,以開闊的心胸,體察社會期待,運用理性的溝通,探究個案事實及法律本質,謹守職責,全力貢獻,增進司法院解釋之專業性及品質,對於我國法律制度之改革,能有所獻替,必將竭盡所能,履行大法官守護憲法價值之職責。(2015420日)

註:母親嘉義朴子人,蔡教授是草地囝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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