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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7-11(143)----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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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至右黃肇松 、 國民黨副秘書長江政彥 、 胡鴻仁(取自中華日報) ◆黃肇松接中華日報董事長 中華日報6/29股東會後,重要人事異動,今天辦理董事長交接;董事長胡鴻仁卸任轉任發行人兼社長,世新教授黃肇松新任董事長。發行人兼社長莊松旺退休,原任副社長黃雄(1973年台大法律系畢業,檢察總長顏大和同班同學)退休後任顧問,也在此次股東會後真正退休。 ◆ 黃肇松 :迎接中華70歲新開始  記者羅玉如     中華日報社三十日上午舉行新卸任董事長布達交接暨社長布達典禮。新任董事長由資深媒體人黃肇松接任,卸任董事長胡鴻仁轉任社長。黃董事長表示,中華日報長期獲新聞人的專業敬重,明年歡度七十大壽,也將迎接另一個七十年的開始,責任重大。胡社長強調,中華日報人才濟濟,新團隊有信心讓報社朝更好的目標發展前進。    布達交接典禮,昨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報六樓會議室舉行,國民黨副秘書長江政彥代表國民黨主席 朱立倫 表達祝賀之意,並應邀擔任布達監交人,國立台南大學副校長莊陽德也代表校長 黃秀霜 率團祝賀觀禮。    江政彥致詞時指出,胡鴻仁轉任社長前,擔任中華日報董事長三年。新任董事長黃肇松是資深媒體人,也是新聞學者。曾任中國時報社長、中央社董事長等要職。相信在兩位傑出新聞人領導下,必能為中華日報開創嶄新局面。    黃董事長表示,誠惶誠恐接下中華日報董事長一職。從事廣義新聞工作四十餘年,無論在哪提到中華日報,都能獲得深厚敬重,因為這是一份規規矩矩、照顧民意的報紙,在南台灣的經營與成就有目共睹。明年中華日報歡度七十大壽,也將迎接另一個七十年的開始,責任重大。    黃董事長指出,二○○○年全台媒體廣告總投放一千億元,其中報紙占三百五十億元。二○一四年廣告總投放僅剩四百八十億元,報紙占七十五億,顯示報業經營越來越困難,同時證明中華日報全體員工堅守崗位的努力,成果值得珍惜。期許大家持續發揮努力不懈的精神,擦亮中華日報的招牌,讓這份與地方結合的報紙繼續發光發熱。    胡社長以無欲則剛、無私則強、有情則柔、有義則和自我勉勵,也和全體員工共勉。    會後中華日報、中華旅行社代表分別獻花給黃董事長及胡社長。莊副校長則代表台南大學致贈花瓶一對表示祝賀,氣氛溫馨。 ◆罵走人才 媒體鉅子愛罵人,他延攬的人才都非常高薪,本以為這樣就可留才,只是他的罵人,讓人非常受不了,

律師吳麒涉誹謗,判拘50日可易科(節本)

【裁判字號】 103,易,1678 【裁判日期】 1040612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麒  選任辯護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8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麒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麒從事律師職業,因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 「國家世紀館」社區(下稱本件社區)疑有違法使用公共開 放空間而遭新北市政府以違建為由強制拆除本件社區大門等 情,致本件社區住戶與建商即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馨公司)間產生糾紛,吳麒遂於民國102 年12月8 日下午 3 時許,應本件社區住戶洪珮雯之邀,前往本件社區B1宴會 廳,以說明會之方式提供住戶法律諮詢,竟基於意圖散布於 眾之誹謗犯意,接續向在場之20餘位住戶指摘稱大馨公司「 叫印刷廠做一個偽證」、「買好地政士公會」、「能買的都 買好了,像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他們也都買好了」、「收買 檢察官收買的太明顯了」等類似話語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 大馨公司之名譽。嗣經與會住戶聽聞後,向大馨公司派駐本 件社區之銷售人員反應求證,大馨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馨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投資人下網路單要注意

(本報訊) 證交所表示,確保市場交易安全為證交所的使命,讓「大眾投資更穩當」係證交所積極推動之重要理念,為維護投資人交易時的各項權益,證交所藉由分享實際查核案例提醒投資人注意,期使投資交易更安全、更安心。 ※投資小百科※-案例分享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近期接獲投資人陳情表示,「無法透過某證券商之網路系統下單賣出股票......」,案經證交所派員前往該證券商查核,發現當時該公司之電子交易系統發生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投資人若發現網路下單系統故障時,應即時向證券商反應,要求改善,並可依循證券商提供之備援管道完成交易。本案例,證券商因電子交易系統發生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未立即依規向證交所通報而受到處置。 ※竭誠為您服務,證交所小叮嚀※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在證券商開立網路下單帳戶前,應檢視證券商是否提供充分的聯絡資訊與無法執行網路下單時所採行之備援方式,並詳細閱讀「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暨相關契約條款內容。發生交易爭議未獲證券商妥善處理時,可檢附相關資料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各調處機構請求協助。

亞東醫院收治八仙樂園粉塵氣爆傷患6/30最新狀況

醫院再擴大醫療團隊  家屬持收據可退費  (本報訊)八仙樂園粉塵氣爆意外發生迄今, 亞東醫院 收治的重症病人情況 大有進步 ,經營養科評估, 已有住加護病房的重症傷患可經口進食 。 亞東醫院在意外發生後即成立「 八仙傷患跨團隊醫療小組 」,由 朱樹 勳院長親自領軍 ,每日下午四點召集近30位主治醫師及相關主管, 逐一簡報當天每位傷患病情,並以line「 八仙傷患跨團隊醫療群組」,隨時橫向溝通。      亞東醫院今日繼續擴大醫療團隊 ,依照傷患實際需要, 陸續會診胸腔 內科、復健科、耳鼻喉科、眼科、身心科 。預計近日內要擴大到 對家 屬的心理療癒 。     新北市政府也在亞東醫院設立24小時的服務據點, 提供法律諮詢和各項協助的說明(洽詢:02-8966- 7000#1277)。另外,在意外發生之後的醫療收據, 包括轉 院的救護車費用 ,都可拿來醫院申請退費,請民眾把握權益。 以下為傷患6/30最新狀況-- 亞東醫院目前收治傷患: 20人 嚴重度: 14人重度,6人輕度 。          14位重度病人住加護病房和燒燙傷病房 ,目前仍有生命危險, 其中三人傷燙傷面積超過70%,屬極度危險。         另外6人傷勢較輕,但仍要防範傷口感染。 亞東醫療團隊:內、外科加護病房、傷燙傷病房、整形外科、 一般外科、胸腔外科、胸腔內科、身心科、眼科、麻醉科、 神經內科、復健科、耳鼻喉科、新陳代謝科、營養科、藥學部、 社工室

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30日)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30日) ****************************** ******************************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於國內募集投 資國內外之「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 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乙案,自104年6月30日申報生效。 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 自成立日起6個月(含)後,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 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始得募集該基金。

社會民主黨新秘書長葉虹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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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社會民主黨26日發佈人事異動,宣布由葉虹靈接任秘書長。 葉虹靈現就讀臺大社會所博士班,原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真促會)執行長。 她期許自己能夠與社民黨在推動社會重分配的工作上一起努力, 以避免台灣邁向「1%所有、1% 所治、1%所享」的深淵。 召集人范雲則表示,她的加入,對社民黨而言是如虎添翼, 更凸顯社民黨讓除重視經濟模式與社會結構改革的五弓一箭政策外, 也重視轉型正義的政見,這也是台灣下個民主發展階段的重要基礎。 立院國民黨團持續杯葛法案,民進黨團未更積極投入 葉虹靈指出,轉型正義作為民主化的基礎工程, 在台灣民主轉型近三十年以來,並未兩大政黨得到太多重視。 李登輝時代的「只補償不究責」 原則高度制約了後續的轉型正義發展。陳水扁政府雖在檔案開放、 白色恐怖監獄保留上有所進展, 但未投入資源系統性地推動相關工作。馬政府則未見理念, 多為被動回應民間團體訴求。 葉虹靈表示,近年來國民黨立院黨團甚至還持續封殺民間團體法案, 國民黨該為台灣轉型正義的停滯負起最大責任。 而民進黨過去的轉型正義則多與政治操作連結,無助議題實質進展。 而且民進黨雖有個別立委關注轉型正義,但面對國民黨的杯葛, 也未見民進黨團積極嘗試突破限制, 民間難以評估該黨對轉型正義的重視程度。 轉型正義靠進步小黨 范雲認為,轉型正義工程千絲萬縷, 牽涉政府不同部門政策與資源分配, 作為準備進入國會的第三勢力政黨, 社民黨宣示未來將會優先推動民間團體倡議許久的「轉型正義三法」 ,三者分別與「正義、真相、補償」等轉型正義核心訴求環環相扣, 缺一不可: 「正義」:修改國家安全法:拆除政治案件上訴的門檻, 恢復政治受難者追求正義的基本權利, 也讓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有被釐清與追究責任的機會。 「真相」:推動政治檔案特別法:在追求歷史真相的集體公義需求, 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追求衡平,由政府投入更多資源, 主動挖掘整理歷史。 「補償」:修改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發還或補償戒嚴時期政治犯遭沒收財產,矯正不符法治國原則的「 抄家式」沒收之不義。

期交所即將推出人民幣匯率期貨

(本報訊)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劃之人民幣匯率期貨, 相關增修訂規章已獲主管機關核備,預計近期掛牌上市, 此將是臺灣期貨市場第一個匯率類期貨商品, 象徵期貨市場發展邁向另一個里程碑。 因應臺灣離岸人民幣市場蓬勃發展,人民幣資產規模不斷成長, 再加上人民幣國際化之趨勢,對人民幣匯率的交易需求增加, 期交所規劃推出 2 檔人民幣匯率期貨, 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交易標的,提供市場標準化、 具財務槓桿的匯率交易工具,增加交易人運用金融商品之彈性, 及促進臺灣離岸人民幣市場之多元發展。 期交所推出的 2 檔人民幣匯率期貨分別為契約規模 2 萬美元的「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 10 萬美元的「 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採現金結算, 分別以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臺灣離岸人民幣定盤匯率 (臺灣 CNT 定盤價) 以及香港財資市場公會之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定盤價(香港 CNH 定盤價)作為最後結算價。交易時間為銀行營業日上午 8 點 45 分至 下午 4 點 15 分,涵蓋臺灣外匯現貨市場交易時段, 提供交易人依現貨市場狀況從事交易。 期交所人民幣匯率期貨正式上市日期尚待主管機關核准,預計 7 月下 旬上市。人民幣匯率期貨掛牌上市後,貿易商、銀行、 人民幣存款人或其他人民幣資產持有者等, 即可透過匯率期貨進行人民幣匯率的交易、避險及套利, 同時亦可吸引國際法人機構參與, 提升臺灣期貨市場之國際化程度及競爭力。 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 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 契約規模 20,000 美元 100,000 美元 報價方式 每 1 美元兌人民幣 最小升降單位 人民幣 0.0001 元 / 美元(人民幣 2 元) 人民幣 0.0001 元 / 美元(人民幣 10 元) 交易時間 l   交易日與銀行營業日相同 l   交易時間為上午 8 : 45 ~下午 4 : 15 l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 : 45 ~上午 11 : 0 0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 2 個月份,再加上 3 、 6 、 9 、 12 月中 4 個接續 季月 每日漲跌幅 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 7% 最後結算價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在

看板罵板農理事長等五人,黃于耿判賠25萬元定讞

【裁判字號】 104,上易,6 【裁判日期】 104040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宋雲揚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美慧       郭進源       王思銘       陳詩婉       黃 富 被 上訴人 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蘭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1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陳詩婉、黃富為 附帶上訴,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 本院於104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于耿給付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黃于耿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上訴人黃于耿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 陳詩婉、黃富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黃于耿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關於上訴人黃于耿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黃于耿負擔六分之五, 餘由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楊美慧、郭進源、王思銘、陳詩婉、黃富負擔 ,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詮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宏公司) 於原審以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黃于耿(下稱上訴人)在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大門圍牆上樹立大型看板、布條 ,使用「為富不仁」、「無恥」及「惡質建商」等文字謾罵 詮宏公司,並公開不實指控詮宏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運 用農會資金,詐騙楹峰公司土地」及「假合建之名義,侵佔 私人土地」,毀損詮宏公司信譽,乃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回復名譽,並不得再 為類似之行為、發表或散布妨害詮宏公司名譽之類似言論。 嗣詮宏公司於本院以同一之基礎事實,根據

保險業已主動協助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保險理賠

(本報訊)金管會對於6月27日晚間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眾多民眾受傷,於事故發生後即已責成承保八仙樂園及本次活動主辦單位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泰安產險公司及蘇黎世產險公司二家公司主動派員關懷受傷民眾,並協助辦理理賠。 經進一步瞭解保險公司處理情形,有關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部分,泰安產險公司及蘇黎世產險公司均已派員赴各大醫院主動探視受傷民眾,其中泰安產險公司並比照新北市政府標準發放重傷1萬元、輕傷者5千元慰問金,總計已發放慰問金人數達149人,慰問金總發放金額已超過1百萬元。 至於受傷民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部分,目前保險業已啟動緊急機制並依公布受傷名單主動清查是否為公司保戶,據產、壽險公司初步調查結果,包含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富邦產物、蘇黎世產物及明台產物等多家公司目前已掌握有351位受傷民眾投保人身保險,並派員探視關懷受傷保戶,金管會已請該等公司應積極協助後續理賠。 另外,本次意外事故受傷民眾有部分為學生,亦應有投保學生團體保險,有關門診、住院及燒燙傷之醫療支出可依契約承保內容辦理理賠,金管會已請承保學生保險之保險公司主動清查及協助保險理賠。

富邦金除息影響金融保險類指數

(本報訊)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6月30日計有1560中砂、2308台達電、2327國巨、2451創見、2483百容、2528皇普、2642宅配通、2881富邦金、3698隆達、8210勤誠等10檔股票辦理除息交易,其中2881富邦金發行市值將減少約307億元,2308台達電發行市值將減少約163億元,合計前述10檔指數採樣股票除息後,6月30日開盤前各採樣股票依開盤競價基準計算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系列,與6月29日收盤指數相較,受影響指數幅度較高者分別是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減少約18.7點、未含金融保險類指數減少約7.9點、未含電子類指數減少約33.2點、機電類指數減少約3.2點、金融保險類指數減少約9.1點、電子零組件類指數減少約1.3點。 有關股票除權除息訊息,各上市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均有完整的公告內容,相關訊息亦張貼於臺灣證交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中文/市場公告/除權除息)及「基本市況報導」(MIS)之市場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編製要點」規定,維護各種股價指數之基值,以維持股價指數的連續性,其中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系列之計算公式:股價指數 = 所有採樣股票總發行市值 ÷ 當日基值 × 100。當採樣股票遇股東無償配股除權時,股本(或發行股數)增加而股價下降,其發行市值(股價 × 發行股數)仍維持不變,故不影響股價指數;但遇採樣股票除息交易時,因除息不必調整指數基值,其股本不變但股價因配發現金股利而下降,發行市值將減少。故依各除息股票之股本大小、現金股利高低而對其相關之股價指數產生大小不同的影響。 另臺灣證券交易所每日收盤後亦編有各種股價指數的「報酬指數」,報酬指數調整基值的條件除同於股價指數外,遇股票除息交易時也調整指數基值,該指數可不受現金股利影響而反映市值變動,為衡量投資績效之重要指標。

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9日)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9日) ****************************** ******************************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台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3221) 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 00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 事,該公司業於104年6月26日自行補正。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 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 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2568) 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57,895,400元 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15,789,540股, 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 事,該公司業於104年6月26日自行完成補正, 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 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228) 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30,000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 業於104年6月29日自行補正,並將 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 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 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 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 率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令 參、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ETF組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組合型於國內募 集投資國內外之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ETF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 別及美元級別分別為新臺幣

經濟民主連合:對中國中信集團入股中信金控的六項質問

反併吞,拒 中信      (本報訊) 經濟民主連合發起「反併吞,拒 中信 」四階段抵抗行動,第一波 6 月 29 日上午八點四十分將前往 中信 金 控股東會會場外抗議, 表達拒絕中國 中信 集團入股 中信 金 控的立場。記者會後,九點, 經濟民主連合成員賴中強等人,將代表 中信 金 控小股東出席股東會, 向經營階層提出本案將造成緊縮新聞自由、個資濫用、 聯徵中心破口、政治介入貸款等負面影響。 我們堅決反對中國太子黨主導、 扼殺香港言論自由的中國 中信 集團入股 中信 金 控,並於今日, 對此一交易,提出六項質問: 一、 請問「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有限公司」是否持有中國政府地方債? 中國信託商銀收購「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有限公司」, 買到的是資產,還是負債? 在這次雙向參股中, 中信 金 控為了擴張在中國的營業據點, 將由旗下中國信託商銀收購中國 中信 銀行旗下「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然而,根據國際媒體報導:「中國財政部 3 月 8 日聲明說,將允許多達一萬億元人民幣( 1600 億美元) 的債務被轉化為收益率較低的地方政府債券。 這可能幫助地方政府每年減少 500 億元的利息支付, 允許當局增加支出。然而《華爾街日報》 3 月 12 日報導說, 就像任何救助一樣,有人要付出代價。 根據伯恩斯坦分析師 Wei Ho 估計 , 這場債務重組可能令在香港上市的八家最大銀行兩年內減 少 8% 的盈利 。 中型銀行如 中信 銀行和中國招商銀行將尤其暴露於風 險之下 」 ( http://www.epochtimes. com/b5/15/3/13/n4386255.htm ) ,請問中國信託商銀所收購的「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有限公司」, 是否持有此類資產品質堪虞的中國政府地方債? 二、 請問收購「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有限公司」對中國信託商銀「 中長期」 財務健全與信用評等的影響為何?有無經過客觀評估? 今年 6 月 2 日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報告指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計畫以現 金 購併 100% 中信 銀行國際 ( 中國 ) 對 中信 銀、中國信託 金 融控股公司與集團子公司之評等 無『立即』 影響 。」,那中長期的影響呢?在同一份報告中,惠譽信評指出「 中信

涉圖利陳明䧺陳鴻源父子,工務局長判4年奪公權3年(節本)

【裁判字號】 103,重上更(四),12 【裁判日期】 1040226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富貴       胡文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君律師 被   告 卓文隆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陳文明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林正偉 選任辯護人 王聖舜律師 被   告 張邦熙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8 號,中華民國95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657 號、 89年度偵字第5168號、第11078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 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富貴、胡文山、張邦熙、卓文隆、林正偉、陳文明 部分均撤銷。 謝富貴共同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胡文山共同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褫奪公權 參年。 卓文隆共同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 參年。 陳文明共同連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林正偉共同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 參年。 張邦熙共同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 參年。 事 實 一、謝富貴於民國83年1 月至85年1 月間,係臺北縣(經改制為 新北市,本件仍用前稱)政府工務局長;高源平(業於99年 4 月14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8 號判決公訴不 受理確定)於82年4 月至83年4 月間,係臺北縣政府建設局 長;陳文明於72年至85年7 月間,係臺北縣政府

日勝生地價稅案,台銀李紀珠敗訴

【 裁判字號】 102,訴,1852 【裁判日期】 1030403 【裁判案由】 地價稅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52號 10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紀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黃士洋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湘薇 蔡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9 月30日北府訴決字第1022234222號(案號:0000000000)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案外人 日勝生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勝生公司) 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標得「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 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下稱系爭開發 案),並於同年11月21日與內政部營建署完成簽約,依約取 得坐落新北市○○區○○段408-4 、408-6 、40 8-7、408- 8 、408-13、408-14、408-40、408-41、408-43、1197-5、 1197-6、1197-7、1197-11 、1198-1等地號計14 筆 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嗣於101 年4 月23日立約信託移轉與原告 ,並於101 年6 月20日辦竣土地移轉登記,經被告按一般用 地稅率核定系爭土地101 年地價稅新臺幣(下同)3,448 萬 3,176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旋遭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本行政訴訟。 貳、本件原告主張: 一、土地稅法第17條第2 項所稱之「國民住宅」,其立法原意並 未以依國民住宅條例興建者為限,原處分以及訴願決定竟違 背立法原意而擅為相反之解釋,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應予 撤銷: (一)查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之理由指出:「系爭土地係供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