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孋輝議員:國防部鴨霸、毫無景觀人文素養

破壞環境,無視受保護樹木

(台北訊)陳孋輝議員說國防部太 過分了:
一、松山區延吉段1小段121-1地號國有土地(原光復南路22巷16弄3號杏林子劉俠故居)內有1株受保護樹木,文化局於94年12月14日列管迄今,為全市列管5株烏桕樹之一,極為珍貴。 
二、國防部將烏桕樹座落土地租予廣朋建設公司欲設置停車場,廣朋公司整地就罷了,竟將原地上綠色植披一併刨除,5月28日陳孋輝議員及周邊住戶通報,文化局到場要求停工,不料5月30日廣朋公司偷偷復工,經陳孋輝議員要求停工,文化局令廣朋公司刨除已鋪設柏油。 
三、陳孋輝議員表示,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第6條規定「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受保護烏桕樹樹高15公尺,預估樹齡36年,94年列管迄今,管理單位國防部軍備局不可能不知,為何承租人廣朋公司未檢附樹保計畫逕行整地、破壞受保護樹木?再者,5月28日文化局即接獲通報,為何遲至6月2日才發函國防部?柏油不用1天即鋪設完成,文化局發公文要等4天?難怪國防部老大心態,置之不理,直至今天仍未回覆文化局。 
四、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案內所有受保護樹木,其各株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樹幹間之範圍內,皆無涉及地基開挖行為者,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依簡化審議作業程序辦理。」廣朋公司近烏桕樹咫尺,刨除綠色植披,3米內土地已遭破害,如何確保樹木不受影響?如何補救?國防部要負最大責任。 
五、陳孋輝議員強調,臺北市僅5株受保護烏桕樹,珍貴性不言可喻,文化局不能繼續縱容國防部,未善盡管理人責任,破壞受保護樹木,陳孋輝議員嚴正譴責國防部,於臺北市如入無人之境之惡劣行徑,動轍放任國有土地傾頹、製造公安及衛生問題,毫無景觀人文素養、無視受保護樹木。陳孋輝議員要求文化局(一)依法裁處國防部,維護受保護樹木完整性。(二)發函停管處,廣朋公司申請設置停車場,停車位規劃須距烏桕樹一定距離,防止樹根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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