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青軍[罷免宣傳],抗議遭違憲罰10萬


 (本報訊)台聯因支援割闌尾於罷免蔡正元期間進行宣傳,北市選委會以「違反罷免不得宣傳」為由擬開罰10萬,並於今(27日)下午三點召開委員會議裁決,台聯活動負責人青年部張兆林主任代表到場陳述意見,並於14點50分召開記者會說明。

    張兆林表示,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選罷法第 86 條第 3 項:「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已是年久失修的陋規惡法,若北市選委會的裁罰成立,若裁罰成立,形同侵奪人民行使罷免權,不僅有剝奪言論自由之嫌,甚至有合憲性之疑慮。
    張兆林指出,本於言論自由精神下,各方意見都應該受到表達且尊重,但依現今選罷法規定,任何罷免案相關的宣傳皆遭禁止,這樣的法令明顯與現今社會氛圍不符,且容易衍生更多糾紛,無助於社會意見溝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源自於1980年所制定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罷免案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是在1983年修正時所增訂,屬戒嚴時期限制罷免案思維下的法條,早已不符合時代之需要。台聯業已於2014年5月提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刪除「不得有宣傳活動,及違反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以保障人民之罷免權,而後經多方努力,2015 年 1 月 7 日第 32 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確定刪除。民主政治中,選舉權與罷免權都是各國憲法所共認之基本權利,公職人員選出之後,其任期之內的各種主張,是否符合主流民意,必須經由公共討論,無法單憑任一方的主觀認定。

    張兆林強烈質疑,北市選委會第200次委員會議紀錄針對罷免案相關檢舉案,已作成「採從寬認定」的決議,會議並針對諸多檢舉案作成「未逾越本會所印發給各家戶的第8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四選舉區)蔡正元罷免案公告內容」、「不構成違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等決議,既然監察小組會議已經決議不裁罰,為何選舉委員會議又另成立「罷免案之檢舉提案」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張兆林強烈要求北市選委會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姚文成委員必須說清楚,是否有特定政黨或政治黑手介入操控,企圖以裁罰鉅款方式恫嚇人民未來行使罷免權立?

張兆林鄭重警告北市選委會應秉持獨立行政機關公正客觀的立場,切勿受特定政黨黑手的操控而進行違憲的裁罰,否則台聯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採取必要的行政訴訟措施討回公道,並將發動人民力量對北市選委會進行強烈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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