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7-11(202)------媒體

◆彭淮南孩子氣
凡人都免不了會生老病死,年紀大了會變成囝仔性,彭老也是如此,每年的中秋節,他都會一盒月餅向線上記者致意,不過,在媒體得罪他的記者,他就停送,區區月餅,就可掌控記者嗎?同業對他的這種作風,暗暗發笑!

◆9/28陳奇祿、吳逸民、張炎憲紀念音樂會
吳三連基金會主辦,9/28週一晚上七點假台北藝術大學音樂廳舉辦「福爾摩沙的天使:陳奇祿、吳逸民、張炎憲紀念音樂會」, 索票專線:02-2712-2836

◆孫友廉報導太簡略
蘋果孫友廉9/26A22版報導:廖裕德競選團隊郭國鎮,在去年10月在競選總部附近給其姪女3萬元買票;真相是在板橋國光路(距離競選總部好幾公里遠)先給2萬,後來姪女嫌不夠,再到競選總部要1萬。(見郭國鎮判決書)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5/09/19218.html

後悔的記者
9/22傍晚,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送給參加記者每人一盒月餅後,有個當過國會助理的記者感嘆,本來想買宏達電的股票,那是一股才40多元,但是他的姊姊一直勸阻,認為「穩死」還是別買,沒想到才過幾天,就已漲到60元以上,如果他買了10張,就已賺了20萬元。可惜----


《自由廣場》公視準備關門?

民進黨立委蔡質疑僑委會所屬宏觀電視淪為洪秀柱的競選頻道,報導洪秀柱與蔡英文的新聞則數差很大。宏觀電視近三個多月僅有十八則蔡英文的新聞報導,七成以上是蔡訪美期間新聞,其中兩則還是負面新聞,但兩個月來卻有廿八則洪秀柱的正面新聞。僑委會委員長則答詢回應,宏觀電視委由公視負責,公視新聞獨立,均獨立審稿,僑委會每次要溝通都被拒絕;僑委會絕對沒有篩選新聞。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二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三項)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至於中選會查證後,應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加以處罰。
也許公視會說這又不是競選活動期間,所以沒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問題。問題是連商業電視台都不敢,或不會這樣做的事,公視竟然做得出來,實在令人嘆為觀止。公視法的立法理由早就指出,我國傳播事業過於商業化及政治化,且傳播資源分配不均,情況頗為嚴重,以致功能不能發揮,本法參酌民主先進國家之經驗,發展公共電視,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公共電視內在多元之設計,維護公眾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更何況,公視法第十一條列舉公共電視應遵守之原則(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遵守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等之原則)。而第三十七條的新聞報導原則也規定:「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如果公視不檢討,繼續這樣下去,恐怕遲早要關門!
(作者尤英夫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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