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倫推薦:「正派議員」廖裕德,當選無效定讞就換李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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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鈺的園地
(新北訊)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對現任議員廖裕德提出當選無效訴訟,新北地方法院今(25)日判決廖裕德當選無效,但仍可上訴,未來若勝訴定讞,李婉鈺將重回議會。


檢視去年底選戰時間的新聞,中時電子報記者池雅蓉在去年11/9上午:朱立倫推薦「正派議員」廖裕德的報導,實在非常的諷刺。

https://tw.news.yahoo.com/3%E8%99%9F%E6%8C%BA3%E8%99%9F-%E5%BB%96%E8%A3%95%E5%BE%B7%E6%8B%9A%E9%80%A3%E4%BB%BB-215035901.html


新北地院民事庭是在今天上午,由審判長黃若美、受命法官蕭胤瑮作出此項判決。

判決指出,廖裕德的服務處羅主任伯村(曾任板橋重慶里長、代表)與競選團隊成員郭國鎮(廖裕德華夏工專同班同學)交付郭足(女)新台幣3萬元,再請郭足以每票500元代價向伍素梅等多人賄選,要求其支持廖裕德。因《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賄選行為不僅限於「當選人」本人,若是當選人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的人,應都視為候選人行為的延伸,廖裕德賄選被法官認定屬實。

據了解,李婉鈺原先提告周勝考、曾煥嘉、黃俊哲與廖裕德四名議員,後來發現廖事証最多,乃對前三人撤告,集中火力在廖個人身上,果然一舉中的,這也是此次訴訟策略正確的結果。

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民庭庭長)解析:

現今選舉賄選歪風盛行,候選人多係藉由樁腳或親友之協助為之,因此實務見解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之候選人,均認為應依目的解釋,不僅限於候選人本人,以免選罷法有關因候選人為賄選行為而侵害選舉公平與純正性而設計之當選無效訴訟制度,因舉證責任之問題而流於具文,而無法達到遏止選舉賄選之歪風。故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候選人之主體,包括候選人競選組織之成員抑或候選人之至親在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選上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選上字第14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更字第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年度選字第2 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目前實務見解,較偏向於候選人競選組織之成員,或候選人之至親在內,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候選人賄選,均構成候選人當選無效事由。

附件:
【裁判字號】104,補,58
【裁判日期】1040112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婉鈺
被   告 曾煥嘉
      黃俊哲
      廖裕德
      周勝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曾煥嘉、黃俊哲、廖裕德、周勝考於
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第四選區
之議員當選無效,核其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計算式:3,000 ×4 =12,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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