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金龍大樓」建商林明輝等三人裁定羈押禁見

有關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涉犯業務過失致死 罪嫌,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准 許,其裁定理由要旨如下:

 一、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對被 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 案件,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有以下情形: (一)「維冠金龍大樓」存有箍筋數量減少變細、大樑主筋 彎鉤長度不足、相鄰鋼筋續接未有錯開的施工缺失, 對於「維冠金龍大樓」整體建物結構安全造成嚴重之 影響,且無法達到應有的耐震程度。 (二)該大樓監造人之建築師,是否「借牌」給維冠建設公 司、其接洽情形、監造人當時是否實際至工地現場監 工等節,互見歧異。 (三)該大樓之營造係向營造廠商借牌。 (四)被告張魁寶、鄭進貴於大樓倒塌後,雙方直接以通訊 軟體聯繫、間接透過友人聯繫及聯繫內容等節,所述 不一,互相矛盾。 (五)此外,並有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通訊軟體簡訊翻拍 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為證。

 二、綜上,可認被告三人所涉犯的業務過失致死罪,犯罪嫌 疑重大,而且被告所供述之內容,有多處未能符合、互 相不一致的情形,並有部分相關的證人尚未到案,案情 有待釐清,被告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且此係無法以具 保的方式來代替,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裁定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並禁止接 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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