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族黨、台灣自治聯盟:帶領住民誓死抗抗法院違法拆屋活動採訪通知

一、發採訪通知人:台灣民族黨主席蔡金龍、台灣自治聯盟主席林義 憲
二、採訪時間:3月3日上午10時20 分
三、採訪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高峰巷14 號
四、採訪事由:台灣民族黨、台灣自治聯盟帶領住民誓死抵抗法院違法拆除房
五、説 明:
1、因有世居在南投縣仁愛鄕大同村高峰巷14號之住民賴明约,向台灣民族黨及台 灣自治聯盟投訴,表示他目前所居住房屋所使用之土地,係當時日本政 府林業機 關供給員工住宿的宿舍用地。賴明約的祖母、袓父及父親當年合法住在該宿舍賴明 约也在該宿舍出生,在1945年日本戰敗台灣換由中國國民黨 政府統治,自1949年 後中國國民黨政府流亡到台灣來實行極權統治。未經過賴明約祖母、祖父及父親之 同意,就將他們宿舍所使用之未登錄土地,移交 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管 理,在1950年間原日本林業機關所有宿舍已經老舊不堪使用。賴明约之祖母、祖父 及父親為维持生計所需,就在原宿舍所 使用之土地上重建房屋,當時土地管理機 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對於他們在原宿舍用地興建房屋,未表示反對也未加 干涉,由此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 林務局同意頼家人在該地興建房 屋。
2、 後來該土地由賴明约之父親賴炳松及賴明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 理管承租,在民國94年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突然以賴明约 經 營民宿違反租地契約為由,終止租地契並訴請法院拆屋還地,法官不查原由枉 法裁判賴明約必須拆屋還地。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訂於本年3月3日上午 10時 20分,要對賴明约所有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拆除,賴明约只好向台灣民族黨及台灣自 治聯盟投訴。台灣民族黨及台灣自治聯盟認為賴明約房屋所使用 之土地,係政府 地政機關未登錄之土地,屬於他人未登記之土地,而該土地自賴明約祖母、祖父、 父親、母親、本人歷經三代约90年時間合法占有使用, 依民法第769條有權請求政 府將該土地登記為賴明約所有。再依民法第940、943條占有權之規定,賴明約對該 土地絕對有占有權及使用權,因此南 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要拆除顂明約之房 屋屬違法,為维護公平正義台灣民族黨主席蔡金龍及台灣自治聯盟主席林義憲,在 本年3月3日南投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要進行強制拆除賴明約之房屋時,將帶領 帶賴明約及在地住民誓死抵抗法院非法拆屋,絕對不給法院拆除房屋成 功。
請諸位媒體女士、先生們,能準時到場採訪我們當場備有更詳細之新聞稿,提供給 大家做報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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