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臉書助選,楊烈張遴共罰11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報導─20166月29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8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遭民眾檢舉在個人臉書、電子看版為特定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政黨助選,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共計有2件裁罰案件。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有關上開2件裁處案件之決議,概述如下:
一、 楊烈(註:歌星)於投票日在個人臉書張貼「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 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選定民進黨推選立委讓民進黨立委參選者在國會過半,政黨票選請投:1號民主進步黨!感謝大家!請大家全力共識、參與,感謝!加油!」一文,同時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及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4條第1項及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 張遴於投票日在個人臉書張貼「○○○,為國家公義,社會正義及未來的發展,別忘了交代親朋好友及全家投國民黨,因為我們都是受惠國民黨的,甚願上帝保守我們,選出真正能帶給國家安康幸福的家園的政黨。」「你也一樣,該投國您黨的時候到了。了,特別交薆代:投6號孔文吉。」等文字,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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