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檢察官呂理銘進修當休假 監察院通過彈劾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0,20】
桃園檢察官呂理銘申請2013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於進修期間逕行休學,未即返職,且未進行其他進修活動,又未能於進修期滿後,提出符合字數及主題之研究報告,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19日以10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及陳慶財提案,彈劾呂理銘,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及陳慶財表示,本案係由桃園地檢署請求評鑑,並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認呂理銘有懲戒必要,並具體建議罰款其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

彈劾案文所指被彈劾人呂理銘違法失職情形如下:
一、 呂理銘申請2013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提出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研究主題,研究處所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之研究計畫,經法務部核准,實際進修期間為2013626日至2014623日。呂理銘未依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變更計畫,即於20131217日自行辦理休學,並遲至20146日始行返職服務,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7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     呂理銘返職後提出2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研究報告,經桃園地檢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審查字數不合至少3萬字之規定,且報告主題亦與原核定時不同。又,呂理銘於進修期間並無任何可資認定之學分數及進修活動時數,不合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監察委員方萬富、江明蒼及陳慶財表示,呂理銘雖曾於調查時陳稱,當初認為法官法第82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給予連續服務7年之法官、檢察官休養生息的機會,是類似休假的概念。然而,觀諸法官法第82條之立法意旨,絕非僅在單純給予休假,更有使法官及檢察官得有機會進修以使其智能常新之意。法務部亦稱帶職帶薪進修期間會核給檢察官公假,進修期間並得辦理年度職務評定,絕非被彈劾人所稱單純休假之意。


提案委員特別指出,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勤慎執行職務,並致力於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本案係法官法施行以來,因適用該法第82條連續服務滿7年,自行申請進修檢察官而違反相關規定之首例。提出彈劾除希望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外,亦盼望所有檢察官得以前開規定為念,時時以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自居,重視自身榮譽,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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