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富特破門提告案/判總經理副總犯罪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0,13】
2014625日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成員為抗議王張會,投宿華航諾富特桃園機場飯店,竟遭飯店人員及員警破門而入限制行動自由。為追究飯店及員警責任,成員賴中強、嚴婉玲、簡年佑蔡明穎百謙謝昇佑周雅薇等七人提起三件民刑事訴訟,其中自訴飯店人員涉犯侵入住宅罪案件,法院日前判決諾富特飯店三位經理、員工有罪。經濟民主連合今日召開記者會向關心本案的社會大眾說明判決結果,及此判決在居住自由保障上的意義。

破門而入,諾富特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有罪
賴中強(事件當事人,經民連召集人)指出:本人與簡年佑、蔡明穎、侯百謙四人自訴飯店人員涉犯侵入住宅罪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諾富特飯店法籍總經理韓耕瑞、副總經理傅大吉、總工程師羅健維三人共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各處拘役二十日。刑度雖然不高,但是法官透過判決宣告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而入的行為有罪,對於維護人民居住自由具有指標性意義,我們肯定這個判決,決定不上訴在此要感謝義務律師團成員尤伯祥、高涌誠、郭怡青、郭德田、李宣毅、劉繼蔚、林俊宏、林育丞張志朋林佳瑩梁嘉旭等人兩年來的付出這個判決對個人的意義是2008年陳雲林事件以來,我目睹台灣政府為了跟中國往來,遺忘了法治,讓警察沿街搜索沒收民眾攜帶的旗幟,拋棄了民主,以30秒鐘宣告服貿協議完成審查,犧牲了人權,讓我體會被「破門而入」與「剝奪行動自由」的恐懼;而這個案子勝訴,法院判決破門而入的飯店人員有罪,是在宣告台灣人要維護得來不易的民主、人權與法治,絕對不要為了迎合中國而犧牲基本原則。

證人指出警察指使  期待另案亦能盡速判決
嚴婉玲(事件當事人台南新芽理事長)表示:除了自訴侵入住宅外七位當事人也對航警局員警提出妨害自由的刑事自訴,這個案子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在侵入住宅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等人提及:在王張會舉行前國安單位與航警局曾會同飯店討論維安事宜。韓耕瑞並且指出破門進入當事人房間,也是「警方要求」,可見警察機關與國安單位在此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事件當中,應該有無法逃避的角色,也必須負起其法律責任。對於自訴航警局員警妨害自由案,我們也期待法院可以秉持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原則,盡速審理判決。讓社會大眾、執法機關都能理解守法並非僅只是一般人民的義務,公務員並不能為了公務或所謂維護安全等理由,無故侵害人民的居住安全與隱私。
肯定本案對居住自由保障的重要宣示
經民連發言人簡年佑表示本案判決中,法院數次重申居住自由、隱私保障之重要性,並且強調「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清「入住登記僅是登記入住旅客之個人資料,與旅客是否會危害飯店或他人並無何關連性」,對於事件發生當時華航諾富特飯店方面之辯詞予以駁斥。並且提及,對於王張會的任務即使重要,對旅客入住之居住自由與安全,仍是最重要優先的法益保障。對此,我們相當肯定本案法官堅守對於人民居住自由保障的立場。
尤伯祥律師表示:本案法官對居住自由保障相當用心,判決理由中除了()重申過去法院判決見解「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旅館住宿之房間經出租與旅客使用後,該房間即為刑法第306 條第1 項所定之『他人住宅』,其居住自由即為該法所保護之法益」。並進一步闡明:() 647649號房雖係賴中強、嚴婉玲出面承租,但賴中強、嚴婉玲同意簡年佑等五人使用647649號房後,簡年佑等五人就647 號房、649 號房亦是享有居住自由、安全之法益,不容他人無故侵入。() 在賴中強、嚴婉玲與諾富特飯店間存有租賃關係下,諾富特飯店無權要求簡年佑等五人離去諾富特飯店。() 簡年佑等五人未辦理入住登記,並非諾富特飯店得以強行侵入住宅之正當理由。() 飯店人員得警察同意或受警察指示並非諾富特飯店得以強行侵入住宅之正當理由。因為即便是警察搜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所定急迫情事外,原則上須有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且執行搜索之人必須為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要求道歉
張志朋律師指出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諾富特飯店韓耕瑞、傅大吉、羅健維應賠償損害卻駁回我方當事人要求諾富特飯店登報道歉之請求,當事人不服,上訴第二審,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在侵入住宅案判決諾富特飯店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有罪後,我們更加相信,諾富特飯店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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