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長王儷娟對陳情案的說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3,29

銀行局長王儷娟針對銀行辦理TRF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衍爭議案件,自103年起陸續採取相關強化管理措施並處分有缺失銀行,建立爭議處理機制並督促銀行積極與客戶協商和解,關於受害聯盟請金管會承諾協助解決爭議事項,金管會鄭重說明已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並呼籲銀行與客戶雙方均宜以理性態度面對爭議處理。
金管會目前已採行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 強化管理措施:金管會自103年初監理發現銀行辦理TRF商品之缺失後,已陸續採行三波強化管理措施,包括訂定契約期限限制、損失上限、調高專業法人客戶之總資產資格條件、要求客戶繳交期初保證金機制,及增訂銀行提供客戶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另金管會刻正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有關專業法人客戶之資格條件,增訂經法人客戶授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人,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等規定,以進一步保障客戶權益。
二、 處分有缺失之銀行:金管會針對TRF投資人指陳銀行相關缺失,已依據檢查發現事證,包括:銀行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評估(KYP)、提供「一條龍服務」等,依違失情節輕重,陸續核處銀行停止執行業務,或罰鍰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之處分。目前相關檢查仍持續辦理,如發現有違規情事,仍將依法核處。
    我國行政罰法係採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本會已就一行為的認定及罰鍰額度等事宜,持續檢討以符合金融監理目的。
三、 建立爭議處理機制,督促銀行積極處理:為公正迅速處理TRF交易爭議,金管會於105年4月委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調處機制,並邀集相關單位研議爭議案件申請調處或依仲裁法進行仲裁之處理原則,針對TRF交易爭議,可透過與銀行協商和解、申請調處或聲請仲裁方式解決。銀行針對105年9月30日前之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爭議案件處理已具相當成效,金管會將持續控管各銀行爭議案件後續調處結果之處理及和解情形。
此外,另據部分銀行反映,有少數銀行客戶於交易平倉時雙方已取得相當共識、或原已獲致共識和解、或過去未曾表示異議,而自105年10月起陸續提出申訴,或銀行已與客戶簽訂仲裁協議,客戶不依仲裁法進行仲裁,卻要求銀行全賠或高成數賠償,有可能衍生道德風險之虞。對此,金管會呼籲銀行與客戶雙方均宜以理性態度面對爭議處理,針對已達成一定共識之案件,能共同遵循共識結果,以維護銀行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及市場秩序。
    最後,金管會再次呼籲,銀行與客戶雙方仍宜直接透過理性溝通,或儘速透過評議/調處或仲裁等爭議處理機制,由公正第三人釐清爭議,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銀行妥適處理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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