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台灣司改建言*-----黃帝穎律師**


蔡英文總統兌現競選政見,親自召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勇於承擔司改的重責大任,令人感佩。然司改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是否能落實「人民的司法」等民主法治價值,仍需社會共同檢驗,本文略就司改國是會議部分決議提出建言。

一、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應徹底落實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對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評鑑制度做出多項決議,其中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尤其重要,筆者亦贊同此次改革方向。

媒體報導,此次司改國是會議最大變革是,人民未來不必再透過第三方團體,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同時強化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與權限,未來將可主動發起調查,並直接將重大個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此次會議針對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權限、資訊公開、人民近用性、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保障、時效等問題進行討論,最後對評鑑制度做出六項決議。

有關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之決議包括:「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即不需透過律師公會或特定民間團體)、「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提升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評鑑結果適度對外公開」、「評鑑雙方得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與「延長評鑑時效」。此六項改革方向正確,值得肯定。亦請立法院務必落實。

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程序繁複,形成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另類保護傘。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例,黃世銘與馬前總統共犯洩密,黃世銘雖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但因程序上檢察官究責仍要經過監察院,因此馬總統提名的監委兩度護航黃世銘,讓遭法院判刑的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如今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在政治意義上,黃世銘貴為檢察總長,配合馬總統發動政爭,得以全身而退,月領17.6萬元,具為全國檢察官效忠黨國的正面示範效果。然而,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這讓奉公守法的多數司法官員情何以堪!

在法律意義上,黃世銘案突顯檢察官評鑑機制的功能不彰,無法確實淘汰不適任(黃世銘甚至是犯罪判刑確定)檢察官,現行法官法(姑且不論檢察官為何準用),檢察官評鑑機制如係應懲戒,程序上由檢評會通過後,由法務部轉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彈劾後,才由職務法庭審理,程序冗長繁複,形成檢察官趁機退休的保護傘,黃世銘案就是明顯案例。

因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方向正確,敬請務必落實。其中「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即可避免犯罪者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的荒謬事件再度發生,更可形成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雙軌監督司法機制,對於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將有助益。

二、司法應透明--兼論新聞自由之保障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法庭直播,促使司法透明,唯有接受公眾監督的司法,才可能重建人民的信任,此決議雖方向正確,但保守的官僚體系已紛紛表態反對,法庭直播能否落實,尚待社會共同努力與檢驗。

此外,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通過決議,擬限制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報導,引起各界關注。未來立法與行政應秉持司改決議保障「司法人權」的精神,若立法或NCC搞錯方向,演變成限制或弱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恐牴觸「新聞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可不慎。

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簡單來說,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對國家權力的監督理所當然,當然也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

因此,司改決議的精神,應是保障被害人或被告在司法程序中的「人權」,而非限制新聞媒體對司法檢調的公共監督。

舉例來說,司改決議擬要求媒體在報導偵查中個案時,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這是確保每一個人民免受輿論定罪,符合保障司法人權的法治原則,不牴觸新聞自由,類如媽媽嘴命案的無辜咖啡店老闆或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等案,檢警調配合媒體定罪的戲碼並非罕見,故加註「無罪推定」警語顯有必要;反之,如果是非基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過度限制,則有牴觸新聞自由的違憲問題。

如媒體報導,有司改委員提案,擬依戒嚴時期立法的廣電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禁止頻道或網路評論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個案,這明顯過度限制新聞自由,造成媒體對「司法權」監督的嚴重弱化,牴觸憲法「新聞自由」保障精神,所幸這個提案未獲司改會議通過。

司改處理涉及「新聞自由」的媒體報導限制時,應格外謹慎,時時需以「司法人權」為核心標準進行檢驗,千萬不可演變成弱化媒體(第四權)對司法的監督,背離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精神,否則將使台灣離民主法治國家越來越遠。

三、永社提出之司法改革建言代結論
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的進行,筆者參與的永社由多位法界前輩、律師同道,在榮譽理事長陳傳岳律師的帶領下,完成永社的司法改革建言,故敬以永社司改建言代本文之結論。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由總統府籌備中,該會議乃作為推動司法改革的平台,永社成立宗旨既在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之永續發展,永社自當積極參與討論及提出建言,以謀求最妥適的司法改革方向及成果,因此台灣永社提出以下建言:
一、司法組織改革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採一元稱之為「最高法院」或「司法院」, 或採二元稱之為「最高法院」
及「憲法法院」二單位。
()制定新法調整最高法院法官人數。
()廢除司法官考試:
    法官自一定資歷之律師及相關人士中甄選。
()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法官。

二、司法制度改革
()審判程序改革:
落實實質合議審判,並避免單一法官主導合議庭。落實審理集中化(
續審理)以改善審判效率及品質。
()引進陪審團制度,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理念,並避免法官恣意與專斷。 ()司法行政改革:
借鏡企業及科學管理之功能及人才,以改善審判品質及效率,並減少法
官工作量。
()裁判書白話文化:
以增進人民理解裁判內容及公平正義理念。

三、檢察官之定位與改革
    ()貫徹審檢分立()
檢察官不得準用法官法,法院與檢察署各自獨立,例如「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應正名為「台灣台北檢察署」。
    ()制定檢察官法及檢察署組織法,並規定檢察官偵查獨立性範圍及上級檢
        察官指揮下級檢察官偵查之準則或法律。
    ()釐清偵查不開原則所規範之對象及其界限。
    ()檢察官可由檢察官考試及由一定年資之律師中甄選。
  ()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檢察官。

四、律師功能之強化
    ()強化律師自律制度。
    ()律師資訊公開。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擴大強制律師訴訟代理之範圍。

五、法學教育
    ()增加法律實務習作、書狀撰寫及模擬法庭訓練。
    ()增強外國語言能力

以上永社司改建言,作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建議,及日後落實司改之檢驗。



* 本文發表於「海內外台灣國是會議」,集思台大國際會議中心,2017521舉行。
** 作者為永社副理事長、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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