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慈惠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世華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麗芬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伯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朱政坤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劉兆菊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並任法官藍獻林、法官兼庭長劉鑫楨、侯東昇、吳東都、法官胡方新、林文舟、林茂權、帥嘉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本仁、黃秋鴻、曹瑞卿、許瑞助、李玉卿、法官程怡怡(調派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張國勳(調派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楊得君(調派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闕銘富、蕭忠仁、洪遠亮、林妙黛、陳金圍、陳心弘、林惠瑜、王俊雄、林玫君、許麗華、洪慕芳、劉穎怡、高愈杰、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侯志融、陳秀媖、蘇嫊娟、鍾啟煌、李君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德麟、林秋華、法官莊金昌、詹日賢、蔡紹良、劉錫賢、張升星、林靜雯等45人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何宇宸試署成績經審查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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