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5月10日)----必翔電能伍必翔董事長罰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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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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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第一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804) 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新臺幣400, 0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 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11
貳、處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106 年3月25日通過為必翔實業股份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 600,000仟元,業已超過該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所訂限額1,180仟元, 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 之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 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等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參、處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5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1項及第2項、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06年 4月30日,因假日順延至106年5月2日) 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 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第1項規定,就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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