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馨「揭開權勢性交的黑幕」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 2017,5,13台北報導   

女作家輕生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勵馨基金會今天(12日)舉行「揭開權勢性交的黑幕」記者會,直接指出「權勢性交不等於合意性交」、「權勢性交等於性侵害」,勵馨呼籲社會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正視權勢性交的嚴重性,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之法律適用性,並破除性侵汙名與迷思,給予性侵受害者支持與友善的環境。
最近一連串的性侵疑雲,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作者疑被老師誘姦、以及台中師生戀女學生疑刺胸自殘,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爆發疑似集體性侵、皆引起社會嘩然,可悲的是,目前在台灣社會即使揭發了,似乎也未必能讓老師或擁有長字輩的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若受害者未滿16歲,尚可用刑法227條提起告訴,但若已滿16歲、到達法定性自主年齡,常常就會被認定為當事者自主與相對人發生性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受害者在法庭上很難找回公平正義,甚至還可能被相對人的配偶控告通姦,因而更不敢揭露。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其意願係受權勢關係之壓迫,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而可能的權勢性交型態包括:親屬間長輩與晚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老師與學生、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上司與下屬、業務與客戶等。

但是,刑法228條所載明的權勢性交罪卻沒有被善加利用,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4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1,779人,但在此數據中,卻只將利用權勢性交罪歸類為其他,而沒有單獨統計,可見其有罪判決的數量是偏低的。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現隸屬衛福部)委託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做的<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19992010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會中,專精於家事案件的律師賴芳玉表示,刑法228條早已訂有利用權勢性交罪,條文中規定十個身份和三個關係,包括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褻行為,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補教界剛好介於刑法227228之間,因此,有定罪上的困境;另外,這些身份和關係都有依附和監督成分,以及明顯上對下的權力關係或倫理關係,讓人難以說出口,因此就會帶來黑數,這是權勢性交的現實困境。

勵馨花蓮分事務所性倡專員周雅淳也以性侵復原者的身分,分享他被男友性侵的經驗,他說自己快滿十八歲的時候,跟當時的男朋友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交往四個月後分手,然後再過半年後,他才意識到,那個第一次,不是糟糕的性,而是男友就是強暴了他。他說自己不是一個完美的性侵受害者,意思是強暴他的人當時身份是他的男友;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他的抵抗在外人看來不算激烈,甚至會在某些「我覺得不是那麼嚴重的部分」配合對方的要求,最後唯一可「證明」這是一個強暴的證據,「只剩下他進入我時,我的哭泣、尖叫和微弱地說「不要」」。

周雅淳說,作為一個從小受到守貞教育長大,因此對身體始終抱持負面感受,以至於在那個性侵當下根本連發生什麼事都不知道,遑論抵抗的女人,他想要更細緻地去說,現在我們已經開始說要用積極同意取代消極抵抗,那麼當事人要怎麼同意或不同意?

1. 是要積極同意沒錯,但我們真的有在性教育裡面教孩子要同意什麼嗎?孩子知道自己要同意什麼東西、內容是什麼嗎?換句話說,我們從來沒有教過孩子「性」是什麼。尤其是所謂私密或者隱私的部分。被觸摸了有什麼感覺?喜歡一個人是什麼感覺?臉紅心跳是怎麼回事?怎麼面對初次感受性快感時的身心衝擊?可不可以正面肯認身體的慾望?我們不講身體感受,一個人怎麼可能知道到底要不要同意?

2. 不見得是全部,但不是所有性侵害都是零快感的,但這常常是受害者最難啟齒的地方:一旦讓別人知道這件事,那個絕對的受害者位置就很容易受到挑戰,非但不是「完美的受害者」,可能會面對排山倒海的質疑,然後創傷更大更難以承受。

3. 權力不對等不光只因為地位差異造成,包括社會對女孩要純潔的要求(所以發生性關係後女孩就覺得自己低一等了)、性知識的有無、甚至戀愛中的雙方誰談過比較多次戀愛、誰比較愛誰、對於愛要用怎樣的形式表現等,都有可能造成。而這些都不只是個人關係而已。

他說,「我不是要拿我的前男友出來鞭。相反地,我早就不怪他了,他一定不知道自己傷害了我,因為他只是照著異性戀腳本走,「在談戀愛的過程中,要由男性採取主動」、「性事是由男生教導女生的」,他擁有主導的權力,因為社會文化、性別腳本賦予他這個權力。女性被教成一個受害者,光這樣就足夠賦予他權力。但如果是雙方位置更不對等,尤其有知識上的優勢,擁有更多社會文化資本,那麼不只是受害者,包括整個社會對他尊敬崇拜的眼光,都會成為他用以對受害者下手的資本。

紀惠容表示,台灣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所謂的「權勢性交的定義」,讓社會大眾認知利用權勢關係的性交就是性侵害,撬開刑法228載明的權勢性交的黑數,讓社會大眾認知任何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不管是師生或是上司與員工之間的誘姦都屬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它是傷害極大的性侵案件。

尤其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年齡相差過大,即為雙方權勢不對等,年長者憑恃其輩分、金錢、社會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對愛情的憧憬、對長輩的信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權勢性交的一種。補習班的老師與學生,除了雙方的年齡差距還有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當然更是權勢性交。請不要說補習班是商業模式,所以其師生不是權勢關係。翻開刑法228條歷年判例,仍可發現幾起補習班老師性侵學生,被判權勢性交罪的案例。                                                                                                                                                                                                                                                                                                                                                                                                                                                                                                                                   

勵馨基金會去年進行了<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研究發現,在美國和瑞典,社會可接受年齡相近(相差2~4歲以內)的青少年彼此之間發生非強制之性行為,認為這是青少年間的性探索,但對於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或是師生具有權力關係的性行為,則採非常嚴格的法律,因為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

目前在台灣,沒有權勢性交的區辨意識,社會上普遍認為(法律也預設),16歲以下者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年齡相仿且在談戀愛的青少年,一旦發生性行為就會被通報,且可能被對方父母提告進入司法程序。但是,奇怪的是,青少年一旦滿了16歲,卻忽然被認為有了性行為的能力、知道如何在性關係中保護自己,所以即使跟年長超過20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社會上、法庭上似乎就忘了228條的權勢性交的適用性。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指出,加害人以條件或機會作為手段,使被害人無法拒絕加害人的要求,或雙方某些差距過大(如年齡、社會經驗等),使被害人在無法辨識及判斷下屈就加害人,或曾遭加害人或他人貶低,認為不會有其他人相信自己受害。還有就是對法律不瞭解,以為自己沒有積極抵抗或是去驗傷,就無法求助或提告,也不懂法律流程、求助管道或是對司法不信任,故選擇隱忍;最後在社會文化面,害怕被他人指責有道德瑕疵(社會仍有譴責被害人的風氣),使得被害人求助困難。

勵馨認為「權勢性交」的議題應被更關注,在法律上也要被靈活運用,台灣社會應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便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雙方若發生性行為,應適用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之間、業務上受監督的員工與上司之間等,兩造性行為雖看似為合意,卻也可能涉及權勢性交。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作者輕生事件發生後,引發許多被害人的創傷反應,勵馨兩周內已接到超過一百件諮詢案。今年起,蒲公英中心接受衛生福利部的補助,接下「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將於台北、台中、高雄及台東針對(1)曾有性侵害受創經驗、(2)目前已結束司法程序,但仍有諮商需求的被害人,提供相關的服務。因此,鼓勵有諮商相關需求的倖存者能夠與勵馨聯絡,由蒲公英的專業人員給予你陪伴、協助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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