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合併及退場問題多,監察院促切實檢討改善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 2017,6,16台北報導

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相去甚遠,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監察院促切實檢討改善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監察院1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85學年度起,在「廣設大學」、「一縣市一大學」政策指引下,公私立大專校院數量遽增,從85學年67急速增至89學年的150所;而於大量專科升格、技職教育大學化的同時,我國高中生人數卻由99萬餘人,逐年下降至95萬餘人,足見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復以亦未妥盡政策論理辯護,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相去甚遠,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我國公立大學合併,係採擴大規模模式,且歷經逾20載之合併政策推動,發展導向並不明確,仍是「小校林立」;政府允應採更積極作為,務實釐清學校未來發展目標,及提供對應之配套措施,以提升大學經營效益與教育品質。再者,為減少合併阻力,教育部宣稱鼓勵學校適用「大學法」第7條第1,採取「由下而上」模式合併,然實務上,學校合併依「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仍須經行政院核定,非但有違前開「大學法」精神,且因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

調查報告亦指出,公立大學合併類型,無論係考量體制或功能,而採取同質或異質整合,均屬利弊互見,惟各該模式之合併阻力與待決問題洵有區別,教育部允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謀求妥處;此外,大學合併仍應以追求卓越為目標,適當之經費支援及輔導,乃屬必要,後續允由教育部正視協處。

監察委員陳小紅特別強調,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然行政院迄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SOP及有效預警機制,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調查報告另提及,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該部協助輔導。另,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而以目前「私立學校法」防弊大於興利,治標而非治本屬性觀之,教育部似有研議暨評估設立「特別條例」可行性,以因應私校退場與轉型之必要。

監察委員陳小紅並指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學生數(低於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專案輔導學校指標,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先行修訂前揭實施原則,俾符實際。

監察委員陳小紅另亦表示,教育部允宜參酌國內及國際發展前例,儘速釐清並宣導「公私併」之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除可增加處理「私校退場」之政策彈性外,若能因此促成「強強併」,更可有效提升國內大學之整體質量,強化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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