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澄清【大巨蛋再爆弊案】報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7,5

臺北地方法院今日發布新聞說有關鏡週刊【大巨蛋再爆弊案】聲押機密卷證遠雄9員工代影印報導,與事實顯有不符,據鏡週刊7月5日對於該院審理106年度聲羈字第171號趙藤雄等涉嫌貪污案件辯護人閱卷影印乙節,說明如下:
一、並無聲押機密卷證供影印乙節
依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可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亦即檢察官若認為有危害偵查目的或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機密,得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閱卷權。經查,鏡週刊106年7月5日對於本院審理106年度聲羈字第171號趙藤雄等涉嫌貪污案件,檢察官於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57分將被告趙藤雄聲請羈押而將人犯及聲羈卷證移送至本院,而就移送之卷證中即區分可供被告趙藤雄及其辯護人閱卷及限制閱卷二類,前者並無涉妨害偵查之機密,故可供閱卷影印;後者則有保密必要而僅得於羈押審理中以提示之方式供被告趙藤雄及其辯護人閱覽,且經本院承審法官審視全部卷證確認後,再將前開可供抄錄之卷證通知辯護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30分閱卷影印,並未包括限制閱覽應保密部分之卷證。因此,並無該文標題所載將聲押機密卷證供影印乙節,合先敘明。

二、遠雄員工9名代為影印花費2萬元以上乙節
經查,本案係由劉明芳律師本人申請閱卷,並由其本人親自影印,而其後向閱卷室人員告知由其助理接手,而劉明芳律師亦在場閱讀已影印完畢之紙本,本院並加派人手監督閱卷事宜,最後合計被告趙藤雄及周勝考之兩名辯護律師共花費2萬3628元,並非單一被告花費達2萬元以上,併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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