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旋轉門,金融幫的自肥條款?

羅吉強 法務顧問 2017-08-11 10:54

近日銓敘部將修訂《公務員服務法》第14之1條,放寬公務員離職後轉任民營營利機構的「旋轉門」規範。除縮短年限外,最重要的修改是將「職務的禁止」改為「行為的禁止」。舉例來說,若金管會主委卸任後,原依「職務禁止」規定,3年內不能到民營銀行上班,但若依「行為禁止」,則退休後可以直接去民營銀行工作,只是不能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或離職前3年有接洽業務的單位。依該修正條文來看,未來只要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受政府指派的事業機構,卸職公務員都可以擔任公股及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受旋轉門限制。
當初設置旋轉門條款,除防止官商勾結外,也為杜絕公務員幫自己開後門,而與營利事業有利益輸送之虞,但公務人員仍然不斷運用各種巧門規避。但銓敘部卻於1996年竟利用函釋助紂為虐,詭辯行政機關轉任公營單位不視為「離職」,因此不適用旋轉門條款。
依函釋內容,如果公務員退休先到公營行庫任職個3至5年,再到民營當獨董肥貓,就沒關係,因為這3至5年不算離職退休,真是完全錯亂的邏輯!如果不算離職退休,就等同是公務員身分從公營單位離開,直接到民營任職,更是「超級適用」旋轉門,原來過往政客就是這樣愚弄人民的!立委李俊俋表示,統計資料顯示財政部、金管會的卸任官員,共有35位以此方式先轉至公股銀行,再赴民間銀行任職,其中副局長以上職務達25人,使旋轉門規定形同虛設,現更大開方便之門,金融幫自肥吃相狼吞虎嚥,實在難看!
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河表示,現在再下修旋轉門條款,等於大開方便門讓退休公務員進入民營企業當千萬獨董門神,加劇官商勾結,且若官員將公職只當跳板,沒有遠大的抱負與良知信念,怎會用心推動政策?光看薪酬就可以感受落差,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報告,金管會保險局組長轉任兆豐產險總經理,月薪從12.2萬變成22.5萬元,財政部次長卸任轉台灣金聯董座後,薪水更由14.5萬直飆31萬元,營利事業成為官員卸任後「被安置供養」的好去處。
當掌管政策的高官轉入追求盈利(有時連專長都不相干)的民營企業,門神的角色就不言而喻了,所以當執行檢核的官員遇到昔日的老長官,當然就是放水或蜻蜓點水,大事化小了,這就是為什麼兆豐案、永豐案等重大鉅額掏空弊案,政府永遠查不出「問題」,號稱最會反省的小英政府,豈能不知或不重視?(轉貼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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