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玲告立法委員段宜康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定讞。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1,2

立法委員段宜康被訴誹謗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案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 全案定讞。
  段宜康係現任立法委員,黃文玲於民國103年11月參選彰化縣縣長,段宜康於選舉期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FACEBOOK(臉書)網站,發表「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等內容,並暗指蕭景田以鉅額貸款支持無黨籍的黃文玲、國民黨的林滄敏之選舉。
案經黃文玲告訴,檢察官以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部分判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全部無罪。
  黃文玲不服,聲請檢察官上訴本院,並主張段宜康貼文前,未經合理查證,且所辯查證事實的經過,與常情有違。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欠備的違法。
  合議庭詳閱卷證,審理結果認為:原審認定段宜康前揭貼文內容,非全然無據,且事前已經相當查證,主觀上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其所聽聞之事為真,其所為「質疑」、「批判」,尚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係屬適當之評論,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已詳其所憑論據及得心證之理由。第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檢察官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乃駁回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王國棟、李釱任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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