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館OT+BOT案違失, 監委仉桂美提案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2,6
教育部所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辦理OT+BOT,經評選結果,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嗣該公司成立之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與海科館簽訂「興建營運契約」執行本案。契約當中有關海洋生態展示館(即水族館,BOT)興建期程,預計投入新臺幣(下同)15億元辦理興建,規定最遲應於簽訂契約之日起5年內完成並開放營運(即2017513日)。慶陽公司據此向土地銀行等5家銀行辦理聯貸,並於2013930日簽訂高達9.5億元之聯貸合約,目前已動用總額度達5.63億元。惟至1065月底止,累計投資金額僅37,430萬餘元;實際進度僅24.96%,較預定進度100%,落後75.04%,未能如期完工營運。經監察院調查後,臺灣土地銀行及海科館於各階段皆核有多項違失。監察院今(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提案,糾正土地銀行及海科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灣土地銀行身為海科館OT+BOT案高達9.5億元聯貸合約之統籌主辦銀行及管理銀行,於慶陽公司歷次申請動用BOT工程資金之審查過程,均未會同海科館,查核工程實際進度,僅憑該公司出示一紙進度證明書及相關發票,即予撥款,查核機制形同具文,肇致超撥高達15,157萬餘元,核有重大違失。

二、臺灣土地銀行於慶陽公司申請動用OT裝修資金之審查過程,皆未予查證所附動用額度發票明細表是否真實即予撥款,亦有違失。

三、臺灣土地銀行雖訂有授信覆審追蹤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要求所屬分行應辦理覆審追蹤,並編製覆審報告,惟本案於覆審追蹤資金流向,查出資金遭不當轉出,仍於檢核結果填列符合申貸用途,未能於各次撥貸巨資隨遭轉出等不尋常事件,見微知著,致授信覆審追蹤及資金流向檢核機制流於形式,核有疏失。

四、臺灣土地銀行所訂之聯貸合約,有不得償還股東往來款項之規定,惟於2015年7月至2016年底之1年半期間,即從營運收支專戶匯出高達14千萬餘元至股東帳戶,核有違失。

五、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聯貸合約訂有違約金超過100萬元以上應通知管理銀行、慶陽公司如有缺失或違約,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書面通知管理銀行,視情形召開銀行團會議,惟迄監察院調查期間,慶陽公司遭海科館開出10次缺失、7次違約,開罰100萬元以上有2次,該銀行函復監察院皆表示不知情,且處於狀況之外,貸後管理顯有怠忽職守之責。

六、臺灣土地銀行未依聯貸合約規定,每3個月定期查核資金帳戶,迄至監察院調查期間,於2017年5月,始函請慶陽公司依規定查核,顯有怠失。

七、臺灣土地銀行及海科館分別與慶陽公司簽立聯貸合約及興建營運契約,皆有單筆支出300萬元以上,需先報請海科館備查後,方得支用之規定,惟臺灣土地銀行或海科館皆有怠於管理或查核疏失之責,使本案BOT興建最重要之營運收支專戶,任由該公司掌控,控管機能已然喪失,核有違失。

八、海科館依據興建營運契約規定,對於慶陽公司分包廠商之契約,雖有審查及備查權利,惟於審查該等契約草案時,僅針對預付款支出時,請求提出工程進度證明,未對契約給付金額明顯不合理之條文,提出質疑,致分包合約簽訂後,隨即轉出高達2.67億元至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留於營運收支專戶之金額僅夠支付慶陽公司人員薪資,顯有不當。

九、海科館OT+BOT案與慶陽公司簽約前,未確認民間機構與設計協力廠商之合作關係,簽約後審核變更協力廠商費時,致生態展示館規劃設計作業停擺13個月;施工期間復未能有效督促民間機構檢討工程進度落後、趕工成效欠佳原因,肇致已屆開館營運期限,實際進度僅約25%,執行效率不彰,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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