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違法釋股,會員股東怒控!

違法背信,司法究責,即命停止釋股!
(本報訊)中華電信工會今(21)日下午三時,由工會理事長張緒中會同出席中華電信公司股東常會之會員股東,共同前往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控告交通部部長林陵三及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違法背信,陳請司法追究責任。
針對中華電信漠視立法院通過「中華電信應停止執行所有釋股作業」及「公股未於當年度確實釋股者,不得再行保留」二項主決議,執意執行釋股民營化,交通部部長林陵三、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為政府派任之公務員,理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章,不得濫用受國家委託處理事務之權限,然而交通部長林陵三、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決議,理應遵守,反而背道而馳,繼續進行中華電信公司海外釋股作業,逕行違法釋股。
本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交通部執行中華電信民營化釋股過程中,過去已經歷經五次通過多項相關釋股決議,但交通部均拒予執行,且經兩次監察院糾正在案,然而在毫無法律依據情況下,仍然執意釋股,違背法令。
依據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19號解釋文理由書中略以:「…憲法所定屬於立法院職權之事項,立法院依法定之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按其性質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由該解釋文可知,立法院之決議,具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復且,依據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與前項立法院2005年5月27日院會通過:「依據預算法第72條規定,公股未於當年度確實釋股者,不得再行保留。」之決議,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編列之2001年釋股預算,於當年度未經使用,應即停止使用。交通部卻仍以執行2001年釋股預算為由,進行中華電信公司海外釋股作業,明顯違反預算法第72條規定。而林陵三身為交通部長,竟屢次公然違反立法院決議,任意販售國家資產,顯有違背國家賦予依法執行任務之情形,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係官股交通部派任於中華電信公司之法人代表,並受中華電信公司等公司股東之選任付託,擔任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之職務,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理應遵守法令及立法院相關決議,然賀陳旦對於預算法及立法院關於中華電信釋股預算案之主決議,故意違背政府及股東之託付,濫用委託處理公司事務之權限,執意「違法海外釋股」,意圖任意將利潤封厚之中華電信股票釋出,除已涉嫌使國家財產因而減少,並將有損股東之權益。
因此,賀陳旦身為中華電信公司負責人,理應忠實執行職務,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但賀陳旦卻任令該公司轉投資之「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胡錦標,違法惡意淘空公司資產,賀陳旦坐令中華電信公司損失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未能防範於未然,亦有違背任務之嫌。
工會張理事長強調,交通部部長林陵三、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涉嫌背信事實俱在,為捍衛全體會員股東權益,特別號召會員股東擔任共同告訴人,到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希望透過司法程序,阻卻交通部及中華電信公司執意違法釋股之行徑,並陳請司法即命交通部及中華電信公司停止一切海外發行ADR釋股程序,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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