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管會持續合作,推動二次金改

壹、前言
政府自91年7月起進行一系列之金融改革工程,並陸續建構完成我國完善之金融法制基礎,其中第一次金融改革係以「除弊」為重點,實施以來,金融機構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已大幅改善,並使經濟活動恢復活力;惟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金融機構規模仍相對較小,且同質性高,缺乏國際競爭利基,爰有必要推動以「興利」為重點的第二次金融改革,建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環境與法制、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目前公股金融機構占我國整體銀行總資產達60% ,但國內各銀行淨收益排名前五大者中,僅2家為公股銀行,其餘皆為民營銀行。由於公股主導銀行經營績效不如民營銀行,難與國際及亞洲區域性銀行競爭;同時我國銀行分行家數密度過高,銀行競爭激烈,整併是必然趨勢。
貳、推動二次金改之效益:
一、創造大而好的銀行,與小而美的銀行共存共榮,以健全金融產業發展。
二、金融機構整併的核心價值在於提昇競爭力,求生存。
三、提供客戶更多樣化且品質良好的服務,並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參、二次金改推動方向
一、致力於建立區域性銀行為目標,以便未來能與大中華和全亞洲同業競爭。
二、以擴大國內市場為重點,透過整併而提升金融機構的產品開發,發揮其綜效功能,有助台灣經濟發展。
三、注重技術移轉,經由管理及相關專業知識之移轉,以促使金融機構於風險管理、行銷及經營效率之提升,增加其競爭力。
四、以公股銀行為觸媒,經由公股銀行之整併,帶動國內金融機構整併,產生較大之區域銀行,以發揮銀行綜效功能。
五、秉持整併過程公開、公平及透明原則,同時規範合理之公股釋出規則,讓財團無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權,而讓有心經營之財團得入主事業體,以改善事業經營體質,並維持事業永續經營。

肆、目前推動情形
一、 財政部辦理情形:
(一)合作金庫銀行已於今年4月4日完成民營化。
(二)已規劃完成兆豐金控旗下之中國商銀及交通銀行整合。
(三)華僑銀行已於去(93)年12月完成資本重建計畫,辦理減、增資。由泛寶來集團之加入並負責經營,公股退出主導。
(四)台開公司於本(94)年1月將信託部門讓售予日盛金控公司,並於8月完成交割,台開已不再是金融機構。
(五)彰化銀行辦理國內現金增資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於本(94)年7月由與彰銀具有互補效果之台新金控以高於底價及當日收盤價許多之溢價得標,且藉由台新金經營團隊之加入有助強化該公司財務結構及經營體質,並提昇其競爭力。

二、 金管會本年度推動整併成效:
合併主體 被合併(購併)
金融機構 合併(購併)基準日
台北銀行 富邦銀行 94.01.01
板信商銀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94.03.07
聯邦銀行 中興銀行 94.03.19
復華銀行 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 94.06.17
日盛金控 台開信託(信託部) 94.08.06
新光金控 誠泰銀行 94.10.3
國泰金控 第七商銀 金管會94.6.30通過同意國泰金控投資第七商銀25﹪~100﹪
建華金控 台北商銀 94.08.26股東會通過(現正報金管會審核中)
復華金控 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94.09.15台南六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尚未函報金管會)

伍、公股銀行減半並非意味要將該等銀行資產全部賣掉一半,或市佔率減少一半
目前公股銀行12家擬進行整併或民營化之金融機構之資產市占率達56﹪,政府擬將上開公股銀行減半,其中部分係藉由公股銀行與公股銀行間之整併,部分係將公股銀行股權釋出,由民營企業經營,而達成該等12家銀行家數減半而已,不是要將該等銀行資產全部賣掉,其資產市占率並未大幅降低(如已整併之僑銀、台開及彰銀而言,其整併後該等銀行資產市占率僅降約6﹪而已),反係藉由整併或民營化引進外資或國內具有高度競爭力之企業,以擴大其資產規模、改善經營品質、提高競爭力,甚至創造出世界級之銀行,擠身世界百大銀行之列,俾與國際銀行競爭。

陸、二次金改政府並無賤賣國家資產,損害國家權益
二次金改在辦理金融機構整併或釋股時,均依照法律規定,並秉持公平、公開及透明原則,透過市場機制辦理,其中釋股價格除參考公司財務、經營狀況及市場價格外,對於經營權之移轉並以溢價為之,以保障股東權益,為國庫爭取最高收入,不會有賤賣國家資產及損害國家權益之情事。
以最近彰化銀行辦理之現金增資為例,該次彰銀增資案,財政部並未釋出任何股票,而係由彰銀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於本(94)年7月22日決標時,由台新金控以每股26.12元之價格得標,其價格較彰化銀行當日之收盤價18.6元溢價40.4%,亦較投標底價之每股17.98元溢價45.3%,增資總額增為366億元,為國內歷來以現金增資方式完成經營權移轉其溢價幅度最高之成功案例。
該次彰銀經由增資引進具有互補效果且於消費金融領域名列前矛、經營體質優良之企業,實有助於強化該行財務結構及經營體質,並提升其競爭力。
即使以台企銀本次整併案來說,該合併案雖然未能成功,但其換股計畫係以百分之百方式進行換股,包括普通股及特別股,其中特別股自金控公司發行日起6個月後由金控公司以現金贖回(若公股釋股預算未獲立法院同意,將轉換為金控公司普通股),爰政府經由該金控公司特別股之贖回而取得現金並辦理繳庫;另普通股部分亦將於適當時機出售以取得價金並繳庫,無外界所稱金控公司不必出錢即可合併該行之情形。

柒、台企銀整併案作業程序均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本次台企銀整併計畫,該行先成立專案小組以規劃具體推動方案,並於94.6.14董事會通過高盛亞洲證券為本案之財務顧問後,隨即進行相關規劃及準備,經6、7月之前置準備作業後,於8月9日接受潛在合併對象之初步投標建議書後決定第一回合入選之潛在合併對象,嗣於8月16日至8月30日安排進行實地查核,並由台企銀於8月18日經董事會討論後公布公開招標之基本條件,包括換股方式、員工權益保障、維持中小企業業務、執行委員會之設置及董監事席次分配等。並於9月9日為第二回合之投標作業,以價格決定最後之合併對象。
上述整併作業程序均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國際慣例辦理,為保護投資大眾權益,除應予保密部分不予公開外,其餘皆予以揭露,對整併之投標作業均以公平、公開之原則進行,至第二階段依規定與最高投標出價者議價,亦係為保障股東權益,為股東爭取最高之收入,絕無黑箱作業及賤賣資產之情事。

捌、持續推動二次金改
二次金改實施以來雖略有績效,但距總統宣示之四大目標尚有一段距離,因此財政部及金管會今後將加強合作,繼續推動二次金改以提昇本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經由國內、外相關金融知識、管理技術之引進,使國內金融機構晉升世界級銀行,並提高國際信用評等,增加其競爭力,因此政府會在下列原則下持續推動二次金改:
一、不會為合併而合併,必須依各銀行的發展需要,以及合併能產生綜效為原則。
二、程序一定要透明,並符合商業慣例。
三、 與民營或外資之整併,一定在公開競爭機制下進行。
四、會考量公司、股東及員工三方面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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