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應具備資格』致函陳總統

反貪腐行動聯盟聲明


(本報立法院訊)立法院上會期通過了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制度的相關修正案,包括檢察總長任命需經國會同意,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以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制化並增加檢察長任命調動監督之職權等相關修正案。在我國檢察官制度邁入新的世紀之際,實現這些維護檢察官中立化的改革,特別顯得意義非凡。
新的法令規定,由總統提名檢察總長人選經國會同意任命;任期保障,也強化了檢察總長的中立性地位;又在最高檢設置特偵組,使其得以摘奸發伏;並賦予其擔任當然代表並派任3名代表參與檢察官人事審議會之運作,擁有部分人事權;再加上檢察總長原本即擁有之檢察一體的個案指揮監督權,使檢察總長具有實權化之傾向。因此一個優秀、適任,具公信力的檢察總長,將是此制度能妥善運作的必要條件,特別是法案公布後,第一任檢察總長的任命,關係往後檢察傳統的建立,尤具指標性意義。
依據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總統應於三月三日前,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反貪腐行動聯盟在立法過程,多次召開記者會揭櫫此法對國家政治清廉的意義,日前更嚴正指陳檢察總長適任人選的資格條件,期許其未來能增加政治清明與行政效能,以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殷切之期待,並建立具公信之強大檢察體系,掃蕩不法犯罪,鞏固民主法治之基磐!
故此,本聯盟於2月9日致函陳總統,期盼其高瞻遠矚並體察民意,從善如流,任命一位優秀、適任,具公信力的檢察總長,為新的檢察體系立下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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