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金管日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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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1963年美國總統艾森豪逝世。世人稱他是一名拙樸可愛的元帥。美國歷任總統中,唯一以國家元首身分蒞臺訪問的五星上將艾森豪(Dwight D. Eisenhower 1890-1969),係於1969年本日蒙主寵召,享壽七十九歲。這位崛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盟軍統帥,在指揮大軍登陸義大利前,曾事先開誠佈公舉行記者會,當場直率表示:「讓各位嚐嚐最高機密的滋味吧!我們將在七月初登陸義大利,由蒙哥馬利指揮東翼,巴頓從南翼搶灘。」當時,有人訝異地質疑:萬一在座記者有人洩漏這項代號為「大個子計劃」的軍機時,豈不讓敵軍嚴陣以待?艾森豪應諾,旋即有感而發道:「記者下筆時的隻字片語,任何蛛絲馬跡都會傳到德國情報單位,希望在座各位幫忙分擔『責任』。」結果,這條消息沒有上報,盟軍也順利反攻。戰後,曾統率近代史上最大軍團的艾帥,在目睹滿目瘡痍的戰場後,曾有所喟嘆:「戰爭真是可惡的事情!」,可真不像是出自一位身經百戰的歐洲戰場最高統帥之言呢!隨後,他轉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甫履新,當即倡議廢除校園的種族歧視政策;及至當選總統,他看不慣名為「香格里拉」的元首渡假場所,執意將它易名為精神煥發的「大衛營」。諸如這些小節,隱然顯露了一位偉人會被世人愛戴和尊崇的情愫。
※檢查局新主秘王儷娟
1963年生,由証期局一組組長調昇,3/20前往金管會報到。美國喬治亞大學碩士。在証期局歷練相當久,曾在一組管發行公司,二組管券商、短期間調到八組參與國際事務,再調七組管期貨。一組組長張麗真升主秘,她接此職缺,如今由台北市生南路調到板橋檢查局履新。原來的主秘黃少華早已調回央行,懸缺已久,現在才補實,但是她不想接黃主秘原來的國會聯絡工作,改由陳重圳科長負責。
記者室暴力事件,無人認真處理!
下午5時許,快開記者會時,有一名謝安育者,到記者室中,趁我在打電話時,由後用力推了我一把,並惡狠狠的作勢要打我,口出惡聲,警告我不得管他,否則要我好看。我向新聞室反映,被以「記者間的糾紛」視之,郭榮堅、胡瑞君毫無作為,實在令人失望。
※企業併購與勞工權益保障公聽會
企業併購法公佈以來,累計至2004年底已有533件,該法以租稅的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進行合併與組織重整,以提升經營效率,但企業併購風潮,大幅提升了資本的流動以及企業組織的經營彈性的同時,另一方面卻也對企業所屬員工權益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之勞工權益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定,而勞基法第二十條又無法明確保障勞工權益,導致金融機構員工面對企業併購,常必須以司法訴訟或集體勞資爭議之自力救濟方式,爭取自身權益。另外,企業併購是否適用大量解雇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亦尚有爭論。準此,立委盧天麟與立委李昆澤今(二十八日)日特別邀集政府部門、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共同探討現行法令規定之缺失,以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水泉表示,由於金融機構合併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不適用企業併購法,使得勞工完全處於被支配的狀態,只能等著依照新舊雇主的決定來商定留用的員工。以台新併購大安銀行為例,當時全數留用的大安員工,後來在台新銀行的逼退手段下,離職率達到70%,完全規避退休金與資遣費。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企業併購當中,應加強「勞工同意權」以及「工會否決權」之行使,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黃琦雅表示,勞委會將於今年六月研擬完成勞基法勞動契約章的修法,並將企業併購下的勞工選擇權納入,另外在尚未修法前,勞委會將透過行政解釋要求企業併購之留用員工,在勞動條件變更而離職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雇主於併購時應將員工權益放在中間加以考量。並強調經濟部尊重勞委會對於企併法的修法見解。
金管會王亨毅副組長表示,金併法立法時只有勞基法可參考,但隨著社會的進步,金併法也應隨之修改。金監會未來並將加強金併法第16條要求企業提出受雇人權益處理事項之審查。
文化大學法律系邱駿彥副教授指出,以歐美日韓等國,甚至最近中國即將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當中,都一致以「概括承受」為基本原則,也就是,併購公司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所有勞工權益,台灣的立法時有違背世界潮流。日本也明確要求必須告知工會合併的原因以及未來員工處理的情形。未來勞基法應以專章來處理企業併購勞工權益保障問題。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系黃國昌助理教授指出,金併三法通過的立法效率對台灣勞工非常不公平,而企併法的通過更是荒謬匆促,只能以「匪夷所思」形容。因為企業在法人格沒有變更的情形下,如何有權利可以商定留用勞工,因為勞基法已經有第十一條可進行經濟性解雇,企業併購法中賦予雇主可解雇勞工,將喪失勞工之地位保障。而在勞動三法未通過,台灣工會集體協商能力低落,就賦予企業併購過程當中雇主可以選擇性解雇員工之權力,對勞工的傷害很大。目前的修法僅是「破丁填補」式,未來應檢視企併下集體與個體勞資關係的影響,全面性地修法。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戴國榮指出,金融機構合併應比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讓留用勞工有異議期,並應保障勞工的選擇權以及工會的協商權。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總幹事韓仕賢表示,勞基法應明確留用員工的權益保障以及拒絕留用員工的離退方案,而金併法第16條應加強勞工協商空間,預告期更應比照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60天之規定。
立委盧天麟於聽取各界意見時後表示,企業併購勞工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相當零碎與不足,造成勞工權益受損,未來將在企業併購時之「雇主概括承受責任」「預告期」、「留用選擇權」、「勞工異議期」、「勞工權益存續期」以及「工會參與」等議題,將提出勞基法、企併法等相關法令的修法,以保障企業併購風潮之下勞工應有權益之保障。
※ 銀行應優先進行集體債務協商,避免消費者多站洽商
為協助解決因負擔多家銀行(含發卡機構)債務,且還款能力不足之債務人,須個別洽商還款方案之困擾,金管會已責成銀行公會建立由最大債權銀行負責消費金融債務協商之機制,俾使債權銀行得集體參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方案,以減輕債務人分次洽談之人力負擔。
為落實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金管會並督促銀行主動函請債務人踴躍申請債務協商,對有多家債權銀行的債務人未申請前,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原則上不宜進行個別協商,以避免銀行私下接受個別協商,破壞集體協商機制,並造成債務人仍須個別洽商還款方案之困擾。
依據銀行公會提供之統計資料,截至95年3月24日止,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案件申請件數計45,522件,處理完成案件計32,254件,協商成功件數共計28,53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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