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虛報戶籍,將撤銷登記並重罰!!

(台北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強調,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民眾遷戶籍(不論遷入、遷出)如果申報不實,戶政機關可以主動撤銷登記,並處以3000元至9000元不等之行政罰鍰,請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市府民政局長鍾則良表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虛報遷徙情形就是從未在遷入地住過,例如一般民眾如為某些特定目的,如選舉、就讀明星學校、避稅..等原因,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但無實際居住,如被查獲或遭人檢舉,經戶政、警察機關查證屬實,戶政所將依戶籍法撤銷其登記,並處以9,000元或9,000元以下之罰鍰。
民政局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自本(95)年3月份起即要求各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遷入、住址變更等遷徙登記時,如有遷入者為第4戶(或4戶以上)或有3名公民同時遷入時,戶所即會主動告知民眾若無居住事實依法應撤銷遷徙並罰鍰,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通報轄內派出所辦理,如疑有遷徙異常之情形,戶政、警察機關將共同進行訪查,如經查證確係虛報遷入,即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入登記並處以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屬具名檢舉案件,戶政所亦會主動會同轄區派出所聯合訪查,如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復經催告仍不申請撤銷者,即由戶政所逕為撤銷登記同時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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