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大客車車身安全管理】

(台北訊)因應96年6月24日陽明山仰德大道發生遊覽車疑似煞車失靈發生翻覆事故,交通部已責令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發生事故車輛(車號A5-171號)之同型式大客車通知臨時檢驗,並對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應予加強,特別是煞車效能部分更應落實檢驗,以維行車安全。
大客車安全管理始終為交通部重要的施政重點之一,對於大客車安全法規整體檢討規劃提昇,更為持續積極辦理的工作。我國大客車安全法規,以往較偏重車輛燈光、靜態煞車及內部規格的要求,但自交通部於87年推動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後,即同時進行大客車安全法規檢討(如即參採日本法規實施大客車空車35度傾斜穩定度檢測),並配合國際車輛安全發展趨勢,積極規劃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的ECE法規導入國內實施。
為順利調和先進的聯合國ECE車輛法規導入實施,交通部與國內車輛專業機構及各相關車輛公會歷經2年時間溝通研議討論,92年完成擬訂我國車輛安全法規項目及時程規劃整體方案;在大客車安全法規方面,除92年即訂定實施新型式大客車車身規格提昇事故時乘客能有效逃生外,隨後依時程陸續完成增訂包括大客車動態煞車、實車配重傾斜穩定度檢測、車身結構強度(原訂民國100年)、火災防止、降低車高至3.5公尺及強制裝置安全帶等相關法規。於94年3月屏東市大同國小師生遊覽車事故案後,為求國內大客車車體結構儘早有嚴謹要求檢測標準,歷經與相關車輛公會、業者多方溝通協調,已提前規定自今(96)年開始需提送車身結構計算書,年底完成檢測設備建置受理車身結構符合性檢測,97年底全面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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