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組織改造,開啟文化宏圖

(本報訊)文建會自70年成立以來,職司國家文化建設之統籌規劃,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與業務擴充,其角色已轉變為肩負國家文化政策制定及執行推動的全國最高文化主管機關,其員額編製卻仍維持初始的88人,於政府體系中居弱勢地位,未能發揮推動整體文化發展應有功效;又相較於國際間許多國家已將文化視為國家重大政策,文建會之組織改造確需跨越性的大幅變革。

86年起文建會曾就業務發展需求,研擬中長程計畫,初期先修正現有組織條例,長期著眼在成立文化觀光部,惟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政策作業,迄今未能完備;幸於去(96)年行政院鑑於目前表演藝術、博物館等文教類機構組織型態複雜,分屬教育部及文建會主管,為求事權統一,將原隸屬教育部之國立國光劇團、國立歷史博物館等10館所移由文建會主管監督。爰此,文建會再次研提組織法規修正草案,讓長久體質不良之組織得於重新檢視,又為因應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方向,將以文建會為主體整併其他部會為「文化及觀光部」,文建會即以此架構與雛型調整其組織與職掌,使未來改制後能順利接軌。

參考現行文建會於組織調整後,業務單位將從現行3個處調整為6個處,分別掌理綜合計畫、生活文化、藝術、文化產業、博物館、國際交流等六大業務,前3項為文建會原第一、二、三處相關業務,後3項則針對重大文化發展政策推動、附屬機關之監督管理需要及未來「文化及觀光部」改制接軌後觀光等業務銜接所設置。雖然「政府改造」係以組織精簡、人力精實為原則,但在各國不斷以文化特色發展其國家經濟,與中國大陸在最近第17屆二中全會決議將設立「大文化部」的同時,文建會在行政院組織改造前,先就本身業務進行調整與人力合理擴增,以逐步健全文化行政體制,對許多藝文人士與社會而言可謂殷望良久的一件大事。

為開啟文化組織改造的新契機,除文建會本身業務調整,在面臨教育部移撥所屬館所後,將督導約20個附屬機構,文建會對此也作全面性的檢視,為彰顯各附屬機關構之業務功能,將部分屬性相近的機構予以適度整併,使資源整合、相互交流,提升運作成效。首波即是台灣傳統藝術的統合,我國擁有豐富的傳統藝術,包括布袋戲、歌仔戲、京劇、豫劇、崑曲、民族舞蹈、國樂、南北管音樂等,均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但卻面臨急速凋零之處境,近年來政府雖已因應不同時空與資源條件,投入一定心力,進行相關的保存、傳承、研究、推廣之工作,但總未有一完整平台,統籌傳統藝術間的相互影響與創新。

本會遂將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含民族音樂研究所)及教育部移撥國立國光劇團(含豫劇隊)及實驗國樂團等,規劃成立「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三級機構之專責機構,而將原「傳統藝術中心」、「國光劇團」及「實驗國樂團」等調整為總處的派出單位。此一組織改造,讓前述機關原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調整為四級機構層級提升至三級機構,組織得到優化,消除人員因組織層級降低而影響其職務列等權益,減少原獨立機構之秘書室、人事及會計等基本行政單位員額,卻不影響其原有業務充分運作。

至於外界認為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倉促成立,事實上,文建會為推動組織調整,期間曾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文化局代表及本會各相關單位等召開會議,研議相關組織規程草案後,於96年12月12日送交行政院審查,並經行政院於97年1月23日核定暫行組織規程草案等組織法規。為免影響機構改隸後年度重大計畫無法推動,文建會於97年3月4日發佈「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並於3月8日正式掛牌運作,以啟動籌劃台灣傳統藝術之維護、推廣及傳承等工作。

又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與「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之業務區隔,依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第2條係掌理有關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及調查、整理、研究、推廣及保存與專業人才之培育及訓練..等。而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組織法草案第2條則明訂其掌理有關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保存、傳習及推廣,及台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交流及推廣與台灣傳統戲劇團與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等。可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設有專業之展演場所、資料館和傳統表演藝術團隊,提供傳統表演藝術公開演出及培育薪傳等,二者功能並無重疊。

現今文化事務常為跨領域的發展,文建會之業務督導係以彼此分工合作,相輔相成方式進行,就中央文化行政體系而言,「文建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文化事權統一、資源有效整合、預算統合分配、文化工作推動及組織效能發揮等面向均有莫大之助益。另所屬「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及「國立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組織法草案」經整併調整後,功能定位亦符合政府組織再造、提升行政效率之目標,期盼在準「文化及觀光部」的架構下,擘劃、開展新的文化建設藍圖,匯聚文化藝術能量,為國家長遠文化發展貢獻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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