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宥榛挪款被台證證開除

(本報訊)台證證台中西屯分公司業務員賴宥榛,發生挪用客戶款項等不法情事,證期局日前已依法處理。

證期局公佈的處理經過:

一、裁罰時間:98年1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賴宥蓁。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0款及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分公司業務人員賴宥蓁有挪用客戶款項、盜刻印鑑,並偽造不實存入憑條私文書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前業務人員賴宥蓁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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