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校長爭議 凸顯北市遴選制度缺失

(台北訊)針對近日北一女教師連署反對校長連任一事,台北市教師會認為此項爭議適足以反映北市校長選制度缺失,理由如下:
一、績效考評流於形式:校長連任的條件是績效考評優良,依「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附件一)第十三條:「校長任期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及本局總評三部分。」北市教育局一貫作法是在校長自我行銷式的自評表當中,摘錄其要作為教育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再由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中擇其要項作為教育局總評。這種漠視不同角度意見與聲音的作法,使得校長只要做好教育局交付任務,與教育局互動良好,不論在校與師生、家長互動如何,皆可在任期考評績效優良,通過連任及轉任遴選。
比較國立高中職校長績效考評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行政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一人組成考評小組到校進行一天的考評(如附件二),且包含對教職員工、家長、學生之抽樣訪談,北市高中職校長遴選顯然流於形式。北市高中職校長遴選實施近十年以來,逾百位現職校長參與連任、轉任他校之遴選,除兩位之外全部績效優良(國立高中職約一成未通過考評),也令許多教師質疑北市校長考評之客觀及公正性。
二、過度保障現職校長:依補充規定第七條:「校長遴選的優先順序分別是(一) 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之延任;(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三) 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之遴選作業;(四) 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其中,前三項均只有現職校長才可以參加遴選,也就是現職校長不僅優先於原校連任,甚且當學校校長出缺時,亦優先由北市其他現職校長轉任,往往形成同額遴選,除非無人有意願,才會輪到其他具有校長任用資格者參加遴選,且第二任任期過半的校長也可提出參加遴選的規定,造成現職校長騎驢找馬、無心原校校務之心態,藉由轉任他校延長校長職務生命。周蘊維校長即是三年半前在他校第二任任期過半透過轉任程序至北一女中擔任校長。
三、遴選程序無法反應學校內部聲音:目前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十五人當中,包括北市教育局代表五席、北市教育局所聘任的學者專家五席、校長代表一席、北市教師會及北市家長聯合會代表各一席、學校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席,其中真正與校長長期相處共事的學校教師與代表該校學生權益的家長卻只佔兩席,令人質疑教育局「假遴選之名,行官派之實」。學校內部的聲音是否真正被重視?
目前北市校長遴選制度「不是為學校找好校長,而是為校長找好位置」,總是當現職校長「喬」好位置以後,才輪得到其他人,使得現職校長可以長期忽略校內師生、家長的聲音。北一女中校長爭議適足以反映北市校長選制度缺失,若未能有效改善制度,同樣的情形亦可能在其他學校發生。北市教育局責無旁貸應針對積弊已久的校長遴選及考評制度徹底檢討。
附件一: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並規範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組織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共五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並由學校人事室辦理票選事宜。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班級家長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級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並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遴委會置召集人ㄧ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四、遴委會於每學年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六、現任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七、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討論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之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之遴選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
八、校長連任審議部分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審議事宜,由本局擬定草案,送請遴委會審議。
九、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徵詢具有第五點條件之校長候選人同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委會決議行之。
十、出缺學校校長,由遴委會就候選人中遴選出校長一人,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之。
十一、遴委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十二、申請延任、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
十三、校長任期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長會及教師會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委會,作為校長延任、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委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十四、新設學校首任校長由該校籌備處主任擔任,經提遴委會同意後,由本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遴委會不同意時,新設學校之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選之。
十五、本局應公告出缺校長之學校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校長候選人如申請二所以上之學校,應在申請表中註明。
十六、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校長之延任,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其任期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十七、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與方案,擬具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遴委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委會不得拒絕。
十八、遴委會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晤談外,必要時,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深入瞭解候選人。
十九、遴委會應根據校長候選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本局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訪視小組訪評報告或說明及校長候選人之現場報告,進行遴選審議。
二十、遴委會針對於匿名指控案件不應討論審議;對於具名指控案件,應由遴委會分別訪談檢舉人及被檢舉之候選人,並推選委員三人以上調查後,向遴委會提出說明。
二十一、教師會及家長會除參與選出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外,不得對遴委會遴選校長職權之行使作不當之影響。
二十二、遴委會委員不得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違反者由本局解聘之。
二十三、本市職業學校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補充規定。
二十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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