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抗告成立

(本報訊)今日高等法院針對陳前總統遭羈押之裁定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即陳前總統對台北地方法院維持羈押的裁定抗告成立。在高等法院的裁定中,對陳前總統及委任律師所提的主張多表認同,凸顯了台北地方法院原先羈押裁定的不合理且無必要。高等法特別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一、未具體說明何謂「犯罪嫌疑重大」,原審裁定僅泛以「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證據方法」,即遽認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但究竟根據卷證內何項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未為任何較具體之說明。二、有關國務機要費之性質及核銷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別費,既尚待查證而不明確,原審據此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所為推論過程有違論理法則。三、原審裁定單純依據「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即認定被告與共同被告李界木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論以共同正犯,但並未在裁定內較具體說明,據何以認定該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有裁判不備理由之嫌。四、所謂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的舉證欠缺,原審僅以抗告人「曾任總統八年」、「將資金轉匯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鉅額資產」等單純之事實,即推論抗告人確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且高等法院也不認為檢察官所稱「國內外涉犯重罪之權貴人士,棄重保逕予潛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與陳前總統無關的推論可以做為裁定羈押的理由。五、對所謂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論證不明,原審裁定係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但該證據均為起訴前所發生之情事,難以作為被告於起訴後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證明。六、法院應貫徹不告不理原則,不能以所謂有其他案情待查而作為本案之羈押理由。原審所指之事實既未經檢察官起訴,原則上法院自不應予以審理,更不得以此作為認定抗告人符合羈押要件之依據甚明。七、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勾串之具體事實,就同案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究竟於何時、作何不利於抗告人之陳述,而得以認定抗告人與三人間確有串證之行為,原審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說明。關於「甲君」之部分,被告既已坦承國務機要費並無支付甲君之費用,此部分犯罪事實若已明確,亦難再有串證之虞。八、原審裁定稱「抗告人前即一再利用卸任總統身分聚焦,屢屢展現影響力」,惟原審所述並非根據具體特定之事實而為之推論認定。綜合高等法院所列舉之理由,可見台北地方法院之原羈押裁定,不但急就章,更多只依據檢方片面之主張,並未有更具體說明與舉證。

扁辦在此呼籲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審慎重開羈押審理庭,就實質事證嚴肅的檢討是否有繼續羈押陳前總統之必要,而非僅以特偵組對陳前總統有逃亡、串證、偽變造證據等所為之不實指控,率然剝奪陳前總統之人身自由權及辯護防禦權,甚至落人「為羈押而羈押」之口實,使陳前總統在尚未經公開審判與確定判決之前,即完全喪失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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