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發標售華山產物

(本報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山產險」)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第3款之規定,於98年1月17日對華山產險為勒令停業派員清理處分,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華山產險清理工作。
為維護華山產險廣大保戶及員工之權益,清理人將於98年4月22日起公告辦理華山產險全部或部分資產、負債及營業公開標售事宜(以下簡稱「本標售案」)。
本標售案之標售方式包含合併及業務讓與等五種標售方式(標售方式之詳細說明請參清理人網站http://www.tii.org.tw之公告事項),就合併標售方式之得標人,應概括繼受華山產險全部權利及義務,包括分公司執照。

投標人得選擇是否同意履行『員工安置承諾書』,承接至少50%以上之華山產險員工。
本標售案之得標人將可依法請求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安定基金」)補助一定額度之金額,惟其補助額度應以『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所得墊付之金額為上限。

有意願之投標人請於清理人網站http://www.tii.org.tw取得本標售案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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