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沈美真、趙榮耀,糾正外交部

外交部拒絕外籍配偶來臺簽證申請,竟不附理由,亦未告知救濟管道,有違基本人權
(本報訊)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第4屆第7次聯席會議於本(19)日糾正外交部:「對外籍配偶來臺簽證申請准駁,概認係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管轄,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同時濫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賦予之裁量權,對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拒絕處分,不採書面方式及未附理由暨未載明不服時如何救濟之教示條款,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並有違武器平等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有悖。另於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居<停>留簽證)准駁,未基於事物本質與一般外國人為不同對待,違反憲法第八條平等原則並有侵害人民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之嫌。該部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面談人員,迄無裁量權行使基準之面談辦法等行政規則可資依循,且教育訓練尚屬闕如等情事,均有違失」乙案。
外交部向來看法認為:對於外國人來台簽證申請准駁,國家基於主權之行使,認為必要時,得加以拒絕,且無須附加理由。且簽證申請准駁係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管轄,當事人不能表示不服。且尚未歸化之外籍配偶為外國人,與一般外國人適用相同法規,未因係外籍配偶而有不同規定。又行政處分應附理由,乃基於保障人民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既然簽證之准駁不宜進行司法審查,則拒發簽證時不附理由,自無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
本院就前揭外交部看法,於4月15日、7月1日諮詢法務部、司法院及行政院法規會暨學者專家認為,人民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原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外籍配偶之簽證申請准駁,並非政治問題,係受司法管轄之行政行為,而簽證准駁係屬行政處分,不服駁回簽證申請之行政處分,當事人有權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外交部對外籍配偶簽證拒絕處分,應給予書面及附記不服時如何救濟之教示條款,並原則上記明拒絕理由,始符正當法律程序。
本院認為我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國際公約均保障婚姻與家庭權,家庭權之內容應包含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而外籍配偶係本國人的配偶,外籍配偶與本國人所生子女亦係本國人。如真實婚姻下的外籍配偶不能來台與本國籍配偶、子女團聚,共同生活,將導致夫妻分散、骨肉分離,影響人民的婚姻與家庭。家庭團聚與共同生活權被侵害者,不只是外籍配偶,更包含其本國籍配偶及子女。有權利,就有救濟,彼等均有權請求救濟。外交部不告知拒絕簽證的理由及認彼等無權請求救濟,侵害人民訴訟基本權。外交部身為簽證之主管機關,其拒絕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相關作為,有侵害人權之虞。
復按立法院於本(98)年4月22日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馬總統更對國內外人權團體與媒體表示「完成兩個國際公約的簽署,象徵我國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的充實,是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本院此次對於外交部提出糾正,正是基於保障國人家庭共同生活暨團聚權,呼應馬總統及國人對於我國邁向人權建國之具體作為。希望成為我國重要族群 之外籍家庭更能安居樂業生活在寶島台灣,監察院今後將更持續關注與監督政府部門在人權工作表現,俾提升我國人權水準達到國際人權之基本標準。
調查意見如下:
外交部對外籍配偶來臺簽證申請准駁,概認係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管轄,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實有不當。
外交部濫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賦予之裁量權,對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拒絕處分,不採書面方式及未附理由暨未載明不服時如何救濟之教示條款,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並有違武器平等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有悖,確有違失。
外交部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居(停)留簽證)准駁,未基於事物本質與一般外國人為不同對待,違反憲法第八條平等原則並有侵害人民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之嫌,顯有違失。
外交部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之面談人員,迄無裁量權行使基準之面談辦法等行政規則可資依循,且教育訓練尚屬闕如,確有疏失。
內政部允宜協助外交部,於領事人員面談外籍配偶後,針對外籍配偶簽證申請涉有真實婚姻與否之疑義時,由內政部利用所屬機制對國人配偶詳加調查,並將面談或調查紀錄暨涉及婚姻真實判斷之基本資料,提供駐外館處作為簽證准駁參考,以兼顧國家安全之過濾功能,並保障當事人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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