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不良、工程延宕,監察院糾正金車縣府

(本報訊)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文化園區整體規劃新建工程」施工品質不良、工程嚴重延宕,且對園區現存文物未善盡管理責任,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2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楊美鈴所提糾正金門縣政府案。

「金門文化園區暨歷史文物館」興建計畫,前經福建省政府87年提請行政院補助經費,行政院於89年核定,總經費6億1千萬元,後因建材價格上漲,追加經費至6億7,970萬元,其中文建會補助4億2千萬元、離島建設基金挹注1億2,637萬元,縣府自籌1億3,333萬元。

糾正案文指出,金門縣政府於88年間辦理「金門文化園區研究規劃」作業倉促草率,未依據當時金門地區實際總人口數及遊客人數的統計資料,修正預估遊客人數,導致遊客人數估算過於樂觀。又未針對營運管理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等到90年間政府投入鉅額公帑興建文化園區後,才於93年間重新評估,發覺不論公營或民營方式均不具經濟效益,而須將部份設施移撥金門技術學院使用,核有疏失。又金門縣府與金門技術學院策略聯盟,主要為解決游藝館及浯青中心的閒置問題,但仍宜確實釐清工程品質及責任歸屬,並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利金門文化園區的永續經營。

糾正案文表示,金門縣文化局未及時妥處文化園區工程消防設施缺漏問題,延宕5個月後才發包施工,又對於第1期水電工程承商拒絕履行全區消防設施檢測工作未及時妥處,再延宕1年2個月,才發包修繕,導致延宕使用執照取得時程,影響園區開放使用,且未追究設計監造的疏失責任,顯有怠失。

糾正案文提及,金門文化園區工程施工品質不良、工程嚴重延宕2年,金門縣文化局雖依契約規定扣罰設計監造廠商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千分之ㄧ計13次、共20萬餘元,卻未責成廠商善盡監工責任,相關作業難謂允當。

此外,金門文化園區的軟體工程於94年底已完工驗收,相關展品也於97年2月22日點收完成,該園區已存放相當數量的文物,但縣府並未成立專責管理單位,導致文物典藏及保存雜亂無章,甚至部分作品已汙損鏽蝕,核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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