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糾正高公局無照違建

(本報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1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錢林委員慧君、周委員陽山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身為主管建築機關,縱容所屬無照建築,且未積極督促廠商申辦建築執照,延宕查報處理違章建築,核有違失;另該局辦理管理相關業務,不僅未設置專責之建築管理單位,且相關權責不清,有失主管機關之職責,亦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高公局以清水及南投服務區建築執照申辦之行政程序未完成(即程序違建)為由,縱容清水及南投服務區經營廠商無照建築,既未積極處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宜,並延宕違章建築查報處理作業,且更核予清水服務區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之增建夾層「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明」,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關西服務區交通宣導專區於95年2月3日起第1次申請建造執照前即已先行動工,95年起雖數度提出建造執照,惟皆未能取得建造執照,且自96年4月18日申請建造執照未果後,不僅放任廠商無照建築,且未積極督促廠商申辦建造執照,亦未本於職權查報違建,該交通宣導專區延宕迄今仍未能完成建築執照申辦,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核有違失。此外,高公局逕行認定東山服務區林蔭迴廊戶外薄膜非屬建築法所稱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可免申請建造執照,認事用法錯誤,亦顯有疏失。
糾正案進一步表示:高公局辦理建築管理相關業務,不僅未設置專責之建築管理單位,且相關權責不清,有失主管建築機關之職責,核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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