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文創智慧軟實力 提升文創產業競爭力

(本報訊)ㄧ、透過協議簽署保護文創產業智慧財產權之必要

(一)跨境侵害文創智慧財產權情形嚴重
實體盜版猖獗,網路非法下載問題嚴重;三立電視台偶像劇,台灣才開播前幾集,大陸網站已盜播完整劇集,致收視率大受影響。另國內某熱門談話性電視節目遭盜版情形也非常嚴重,國內的電視台甫播畢,當日在大陸的網站就可以下載到最新的ㄧ集。
(二)大陸規定境外影音產品須經認證始得在大陸地區發行

1、大陸規定,對於境外的影音製品,必須先經過陸方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登記程序,發給「權利認證書」,才能進入大陸發行或出版。

2、目前台灣的影音製品,要進入大陸發行或出版,必須經由IFPI(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國際唱片業協會)在香港的亞洲總會進行認證,且香港IFPI僅受理IFPI所屬會員之唱片公司。

3、這種境外認證方式,對國內著作權人來說,耗費相當多的時間與金錢,非常不經濟,且就非會員而言,根本無從取得認證,阻斷了銷售進軍大陸市場的管道。

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所建構之文創產業保障規範及效益

(一)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侵權之協處機制,保障文創產業智慧財產權益

兩岸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將加強共同打擊跨境不法侵權行為的力度,對於外界普遍關切的事項,包括:共同打擊盜版及仿冒,尤其是取締提供非法下載音樂或電影的網站等跨境侵權行為,透過協議所建構的官方溝通平台與合作協處機制,將此不法樣態通知對方,由對方加強取締、防止、查處,並對於查處結果,予以通報,以即時、有效保護兩岸人民合法權益。
(二)確保文創產業著作權利申請,建置著作權認證便利化機制,提升文創產業競爭力

透過本協議,雙方同意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未來我方影音製品要進入大陸出版或發行,無須再透過香港,而由我方自行指定國內的協會或團體,辦理認證事宜。此種認證機構的便利化,有助影音業界減省時間與金錢成本,強化文創產業在兩岸市場的競爭力。

(三)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及影音產品交流

依據行政院新聞局2009年委託辦理之「流行音樂產業調查」資料,台灣音樂著作權海外授權費收益以香港佔35.29%最高,而大陸地區卻僅佔3.38%。事實上,台灣影音產品在大陸市場潛力無窮,大陸市場上台灣流行音樂產品普及率達8成以上,但著作權授權費收益比例卻如此低,顯然對台灣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未周。未來,藉由協議所建構的打擊跨境侵權執法協處機制及我方影音認證機構之指定機制,對於兩岸著作權貿易及影音產品之合作交流將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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