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連續違規罰百萬

(本報訊)金管會昨日發佈新聞說,永豐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的汽車款業務,已徵設定足額擔保後,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違反銀行法,又因連續違法,所以,核處永豐銀行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的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由於永豐銀行之前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不動產足額擔保,仍徵提連帶保證人,金管會在96年7月31日核處在案,不過,銀行局又發現永豐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的汽車貸款業務,也已徵提車輛設定足額擔保後,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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