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問題多,監察院糾正

 國內財團法人的監督機制涉有諸多缺失,造成爭議不斷,主管機關未能積極改進,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99年9月21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趙榮耀、葛永光提案,糾正行政院。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七項缺失如下:

一、部分主管機關組織業務調整後,對於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未能確實控管,監督機制發生闕漏,導致部分財團法人之年度決算效益評估表有漏列或重複列示之情況,顯有失當。

二、部分財團法人創立基金未能收足,又以賸餘轉列基金彌補差額;基金尚未達相關法令規定之額度,均有欠當。

三、監察院曾於93年糾正各部會對財團法人未善盡監督職責,僅有聊備一格之例行性檢查。各主管機關竟未依監察院糾正意旨確實檢討改進,對於財團法人連續虧損也未實地查核,效益評估有欠確實。

四、財團法人之薪資待遇漫無標準且普遍過高,甚多淪為酬庸退休官員且支領雙薪,屢遭外界批評。93年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迄今6年,惟改善有限。

五、有關退休學校教職員及軍職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人員優惠存款之相關規定,未以法律明訂,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又軍、公教人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所適用之財團法人認定標準不一,公務員部分適用由政府捐助累計20%以上者,政務人員為政府捐助50%以上者,退休教職人員部分則適用政府全額捐助成立者,應予檢討。

六、部分財團法人是否適用預、決算法相關規定,或是否屬政府捐助成立、應否受政府監督,爭議不斷,主管機關並未積極謀求改進之道,核有未當。

七、部分政府捐助比率逾50%之財團法人,有董監事長期擔任之情事,或未依規章進行改選,或章程未訂定得連任次數,致董監事成員未能新陳代謝及無法活化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有欠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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