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8次法官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99年第8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昨日決議:

(一)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鄭淑貞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二)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張瓊文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調派最高法院法官鄭玉山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院長。

(四)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明宏自請免兼庭長職務,調派為該院法官。

(五)同意授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受訓學員陳世源、謝宜雯等2人,受訓期滿其訓練成績如經該所考核及格,並經本院核定,認定為本會審議通過,完成轉任程序,並辦理分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任職。

(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廖慧娟,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莊明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周美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郭瓊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蔣志宗等4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八)同意發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郭貞秀及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李明鴻等2人,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九)同意發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杜惠錦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俊龍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一)98年度辦案績效優良法官,最高法院法官黃義豐、顏南全、林大洋、張清埤、洪佳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廖宏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林開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宋祺、邱同印、李英勇、李錦樑、林金吾、謝靜恒、林恆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盧江陽、王鏗普、唐光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徐文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方新、曹瑞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魏式瑜、吳素勤、試署法官呂煜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張筱琪、楊筑婷、高增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蕭文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王淑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賴文姍等29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鄭純惠、蘇芹英、盧彥如、周政達、陳春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李寶堂、法官黃小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林永茂、陳珍如、王漢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任森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碧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陳容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秋華、蔡紹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詹日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欣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余明賢、黃柄縉、陳勇松、彭慶文、試署法官葉力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何燕蓉、吳佳穎、許映鈞、倪彰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文育、王沛雷、劉逸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漢權、法官蔡世芳、鍾雅蘭、試署法官蘇琬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黃惠玲、劉兆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林卉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梁堯銘、法官陳秋月、廖純卿、陳思成、候補法官黃佳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游秀雯、陳瑞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一馨、法官曾鴻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柯月美、鄭雅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翁金緞、蘇碧珠、候補法官蔡盈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箐、林玉心、廖建瑜、法官張維君,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孫奇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林美靜、候補法官蔡嘉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康文毅,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蔡寶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劉桂金等61人,各予以嘉獎二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吳慧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耀彩、洪光燦、法官邱瑞祥、陳靜芬、蔡新毅、李麗玲、陳恒寬、陳憲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張浴美、蔡王金全、賴恭利、楊真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李素靖、羅心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曾永宗、法官范惠瑩、魏式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妙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胡宏文、林春鈴、鍾素鳳、吳俊龍、謝明珠、試署法官林芳華、徐淑芬、候補法官鄭昱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陳翠琪、張紫能、林家賢、楊志雄、王綽光、趙炳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楊皓清、孫曉青、周群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靜梅、試署法官蘇昌澤、楊晴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汪銘欽、高敏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試署法官吳國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峻隆、呂明坤、簡賢坤、劉敏芳、林郁婷、陳玉聰、楊文廣、李立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孫于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鮑慧忠、陳銘壎、洪榮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潘雅惠、候補法官蕭雅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端宜、候補法官呂美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周素秋、彭振湘、田幸艷、鄭彩鳳、盧鳳田、試署法官黃琴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文博、曾子珍、陳億芳、呂憲雄、張茹棻、試署法官方錦源、候補法官王俊彥、林書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孟和、候補法官劉怡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鈺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湯國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蔡仁昭、王耀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王翠芬等81人,各予嘉獎一次。

(十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賴淳良,調職移交時民、刑事審判未結案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九個月至前三個月平均未結案件合計減少14.43件,予以嘉獎一次。

(十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游士珺,其分案比例為三分之一,調職移交時刑事審判案件之未結件數較其於調職命令到達前九個月至前三個月平均未結案件還原為全股後減少15件以上,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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