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金高幹涉性騷,遭重罰25萬


(本報訊)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6次會議評議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未善盡雇主防制性騷擾之公法義務,針對內部高階主管涉性騷擾女性職員一案,未依法處理,遭北市府重罰25萬元。

本案由該公司一名女性基層主管,於去(99)年11月初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台灣樂金化學股份公司對於高階主管涉嫌性騷擾女性員工一事未積極處理,11月底即遭公司片面以嚴重違抗管理命令並違反工作規則而逕自將其解僱。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即積極追蹤是否有當事人願意出面申訴,並針對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情形展開調查。經多月來的訪查,雖有員工願意接受訪問但都礙於考量工作可能因此不保而不願具名出面作證,惟其皆具體表示該高階主管常盯著女性職員的胸部,讓人感覺十分不舒服,而該公司高層自6月即知悉,卻以個人管理風格為由而遲未積極處理,直至10月間收到申訴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訴才啟動調查機制,且案件調查過程中,無視申訴人自覺處於性騷擾不友善職場環境而有情緒以致影響辦公室氣氛,以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規模,實可安排其員工協談或情緒支持等相關協助,卻陸續以申訴人影響管理人員聲譽等為由,將其記過、降調最後逕自解雇,所有之不利益處分實與申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有關。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女性勞工朋友平時於職場上即易遭受到客戶、廠商的騷擾,亟需主管積極協助處理,若公司主管本身即是騷擾女職員的當事人,尤其又是公司的高階主管,則可想見女性員工平時在職場上的工作權益之單薄,而公司高層經營管理者的縱容更使基層員工在遭受侵犯時求助無門,也亦助長騷擾者再犯的動力,而成為間接共犯。調查發現,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員工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惟遲至98年才另行制定,99年11月1日才將辦法公開揭示,已違反了前揭法令的規定,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制度上根本沒有保障女性勞工有免於性騷擾的權益。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正式評議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性別歧視案成立,並將函知該公司及相關罰鍰事宜。未來臺北市勞工局仍將持續為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平權的友善就業城市繼續努力,勞工局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想了解的部分,洽詢1999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網址:http://www.bo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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