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編張國立記者張怡文敗訴,要賠王美心30萬

【裁判字號】 98,上,917

【裁判日期】 1000412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上 訴 人 時報週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上 訴 人 張怡文

      張國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7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擴張及減縮聲明,經本院於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時報週刊股份有


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張怡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


三日、張國立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六

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註:全文可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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