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告業務員吳麗美敗訴定讞

【裁判字號】 99,勞簡上,20
【裁判日期】 10003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訴訟代理人 鄧桂如
上 訴 人 吳麗美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
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0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吳麗美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佰零玖元,及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吳麗美之其餘上訴駁回。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分之三,餘
由吳麗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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